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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的认定与整改火灾隐患是导致火灾事故的祸根,今天的火灾隐患,可能就是明天的灾难。第一节火灾隐患概述一、火灾隐患的概念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发生火灾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者是影响人员疏散以及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一切不安全因素。2009年公安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第3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火灾隐患特征:(1)具有直接引发火灾危险。(2)发生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或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3)发生火灾时会影响灭火救援行动。二、火灾隐患的表现形式(一)火灾隐患的特性1、隐蔽性。2、潜在的危险性。3、动态性。(二)火灾隐患的分级1、一般火灾隐患。2、重大火灾隐患。(三)火灾隐患的具体表现:(A)建筑物方面1、建筑选址布局不当。2、建筑物的结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与使用性质不相适应。3、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未采取相应通风、防火、防爆措施。4、安全疏散不足。(B)电气设备方面1、消防供电负荷等级。2、电气线路。3、照明灯具。4、配电设施。5、变配电装置。6、用电设备。(C)物资储运方面1、物资存放。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运输和包装。3、露天堆场。(D)消防安全防护方面1、防火分隔设施。2、疏散指示标志。3、安全装置。4、导除静电装置。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E)明火作业方面1、火源靠近可燃物体。2、明火作业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质。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4、电能、机械能、化学能、光能、核能等可转化为热能。(F)消防器材设施方面1、室内消防给水设施。2、自动消防设施。3、灭火器材。4、室外消防设施。(G)生产、储存、运输设备方面1、设备达不到设计要求。2、设备受腐蚀、机械力等作用破坏的。3、选用设备与使用介质不符的。(H)消防组织和管理工作方面1、消防安全组织。2、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3、消防管理人员。4、消防安全规定。以上是单位、场所类火灾隐患。除此之外,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构成区域类火灾隐患。三、火灾隐患与火灾危险性、消防违法的关系(一)火灾隐患与火灾危险性的关系1、火灾隐患是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物质的状态或人的行为),火灾危险性是物质本身的一种属性或由物质决定的场所的属性。2、没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不会存在火灾隐患;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不一定有火灾隐患。(二)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关系1、有些违法行为是火灾隐患,有些违法行为不是火灾隐患。违法行为分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导致的结果就是火灾隐患,而程序违法不一定导致火灾隐患。2、如果把技术规范、标准作为广义的法,那么绝大多数火灾隐患都可以理解为违法行为,而且是实体违法。3、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有限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对某些情况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客观上它确实有引发火灾的危险,是一种火灾隐患,然而并不违法。第二节火灾隐患认定一、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归根结底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我们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要严格遵循检查—发现—整改—再检查—再发现—再整改的公式,不断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一)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概括为“七查七看”:一查组织领导,看重视程度。二查火灾隐患,看整改。三查建筑物及装置设备状况,看执行消防规范情况。四查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情况,看配置、保管、使用情况。五查消防宣传教育,看应知应会情况。六查防火制度,看建立与落实情况。七查消防档案,看建管的情况。(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大体有以下六种: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的监督检查。二是由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三是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联合大检查。四是由单位组织的内部消防安全大检查。五是综合性检查。六是城镇居委会、农村村、组组织的群众性自检互查。(三)消防安全检查的方法。大体有以下八种:即听取有关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深入单位内部详细检查;询问单位防火工作情况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查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抽查测试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功能;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的演练情况;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对单位进行综合考核,现场评估等。二、火灾隐患认定(一)火灾隐患的认定条件对火灾隐患的检查认定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违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事实存在。二是存在火灾危险性,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三是需要限期或立即改正的。(二)火灾隐患认定的程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检查发现。2、核查论证。3、判定立案。(三)火灾隐患的督办对认定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进行督办指导,对重大火灾隐患还将进行下列督办事项:1、抄报制度。2、政府挂牌督办制度。3、舆论监督。4、行政强制措施。5、行政处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一)直接判定要素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3、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二)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3、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4、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5、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6、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7、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三)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四)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9、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10、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五)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六)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七)消防水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九)其他综合判定要素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第三节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与火灾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措施,既是保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根本途径,又是降低火灾隐患整改成本提高精机效益的重要环节。一、整改程序(一)认真复核。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对应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复核,弄清问题的本质和整改的要求。对于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当遇有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实施,发现不符合现行规范时,应积极予以整改。(二)确定期限。能当场改正的要当场予以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实事求是确定整改期限,既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长。一要考虑整改难度;二要考虑火灾隐患的危险程度;三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整改期限有疑义的,可以提出变更,但要有书面申请。(三)制定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涉及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建筑结构的调整,还须进行消防设计,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的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四)整改施工。火灾隐患的整改施工应按照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要求进行,并落实施工监督检查措施,保障施工质量和标准。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五)复查验收。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
本文标题:火灾隐患的认定与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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