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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吕梁永宁煤焦集团煤炭管理公司2012.9.18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按照事故伤害的对象不同,可将事故划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一、伤亡事故分类•伤亡事故是作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操作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负伤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1、按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2)重伤。重伤指负伤后,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①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可能残疾的。具体可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要减轻工作量或调换轻便工作者。••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⑤眼部受伤严重,有可能失明的。•⑥手部害伤:•——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⑦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⑧内部受伤: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的。•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严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有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做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⑩死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根据公安机关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2、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1)轻伤事故。轻伤事故指负伤人员中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重伤事故指负伤人员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3)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指负伤人员中有死亡(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或重伤)的事故。•3、事故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4、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类•煤矿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以下八类。•(1)顶板事故。•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支护垮倒、露天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2)瓦斯事故。•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等事故。•(3)机电事故。•机电事故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事故。•(4)运输事故。•运输事故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竖井蹲罐,输送机等伤人事故。•(5)爆破事故。•爆破事故指爆破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意外爆炸伤人事故。•(6)水害事故。•水害事故指透老窑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软泥、流沙等事故。•(7)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指井下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地面火灾等事故。煤层自燃发火未见明火,溢出有害气体中毒,应列入瓦斯事故。•(8)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统称为其他事故。•二、非伤亡事故类别和等级•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或操作、设备缺陷和自然因素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毁坏或财产损失等事故。•1、非伤亡事故类别•按照专业性质,煤矿非伤亡事故可分为以下三类。(1)生产事故。•①采掘事故。•采掘工作面冒顶。•其他井巷塌落。•采掘方面的其他事故,如瓦斯超限、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突出、火灾、水灾放炮等。•③机电事故。井下机电事故:主要有提升、排水、通风和压风设备事故,采掘机械事故(包括回柱绞车等事故)运输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等。•地面机电事故:主要有动力设备事故,其他机电事故如矿灯房、取暖锅炉等,工厂事故,露天坑内机电事故如采掘机械、穿孔机械、提升机械、运输机械等机械施故。•地面铁路运输事故:露天剥离标准轨道运输事故、地面标准轨道和非标准轨道的运输事故等。•(2)基本建设事故。•基本建设事故包括井建事故(井建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土建事故(土建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和安装事故。•(3)地质勘探事故。•①孔内事故。•②机械事故。•③山地工作事故。•④采样事故•⑤电测事故。•⑥运输事故。•⑦灾害事故。•2、非伤亡事故等级•根据有关规定,煤矿非伤亡事故可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①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d以上。•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30min以上。•③采区因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积聚或超限造成停产。•④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⑤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出量超过50t(含50t)。•⑥矿井火灾造成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⑦主要排水泵停止运转致使泵房进水。•⑧矿井火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⑨提升设备断轴、过卷超过0.5m以上,断绳、卡罐、井筒掉车。•⑩30°以上斜井断绳,斜井跑车。•〇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冒顶长度分别超过10m(5m)和10md的。•〇其他事故认为特别严重的。•(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8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8h~3d以上。•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10~20min以上。•采区工作面因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积聚或超限造成停产。•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出量超过10t(含10t)。•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主要排水管道破裂。•矿井水灾使采区停产。•提升绞车制动闸断拉杆、卷筒裂纹、底座开焊。•采煤机滚筒破裂、滚筒轴压弯。•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冒顶长度分别超过5m(3m)和5md的。•其他事故认为严重的。•(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30min~2d或使采区停工2~8h。•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10min以下。•因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出量超过10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⑥因水灾使一个掘进工作面停止生产。•⑦主要排水泵水轮损坏、压风机出风管破裂、小型架线或蓄电池机车轮箍脱落、断弹簧刮弓子。•⑧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冒顶长度分别超过3m(3m)和5md以下。•⑨其他事故认为较严重的•(4)四级非伤亡事故•凡不属于以上一、二、三及非伤亡事故的停工和损失,称为四级非伤亡事故。也称作劳动过程中的生产事故或机械故障,或叫一般事故。第二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到当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然而近几年来,一些矿主为了逃避事故责任和减轻处罚,隐瞒事故真实原因和伤亡人数。隐瞒事故现象呈多发势头。2007年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中,经查实的隐瞒事故比例较高,25起重大事故中有8起隐瞒事故,3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2起隐瞒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中隐瞒事故比例就更高。例如:•(1)2007年1月12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化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3人。事故发生后,瞒报伤亡人数。•(2)2007年2月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发生火灾,死亡24人。事故发生后,新闻媒体和群众举报该煤矿瞒报死亡人数,后被核实。•(3)2007年3月6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牛马司镇宏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5人。事故发生后矿主逃匿。•(4)2007年3月18日山西省晋城市西上庄苗匠联办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21人。事故发生后门口瞒报。•(5)2007年3月22日河南省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发生透水,死亡15人。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并销毁入井记录,知情人逃匿,经群众举报后查实。••(6)2007年5月12日黑龙江省密山市秦友绵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2人。事故发生后煤矿谎报伤亡人数。•(7)2007年5月24日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金江镇凤凰岭煤矿发生瓦斯突出,死亡13人。事故发生后,矿主报告井下发生突出事故,伤亡2人,后经查实,实际死亡13人。•(8)2007年8月3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顺利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火药爆炸,死亡12人。事故发生后矿长和主管安全的副矿长逃匿。•(9)2007年4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周庄镇王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31人。事故发生后矿主逃匿。•(10)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左木乡瑞之源煤业公司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05人,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了5个小时,并且逃匿。•瞒报事故现象暴露了一些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工人生命问题的严重性,也反映了一些地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的必要性。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严厉查处隐瞒事故的恶劣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发生事故后不按程序及时上报,藏尸匿迹,隐瞒事故真相,矿主逃匿,毁坏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2、我国法律法规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报告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企业隐瞒事故、干扰事故调查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事故上报的时限要求。•第十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一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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