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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培训教案第一章章新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法规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1、《意见》出台的背景2、《意见》的精神要旨意见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大的方向可基本概括为坚守一条红线、把握两个导向、坚持五项原则。坚守一条红线,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书记首先明确提出并一再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把握两个导向:一是目标导向。二是问题导向。坚持五项原则。《意见》提出的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五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部署,体现了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促进经济发展2.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7)建立安全标准化制度(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进行了修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第75号令发布,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煤炭法》第二十、七十六、七十八、七十九条。五、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处理的内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七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次修订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三次修订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情况如下:1.修改内容2.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3.删去第十九条4.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5.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6.删去第八十四条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于2007年7月3日公布并开始执行;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5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一条第二节煤矿安全规章及标准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情况如下:1.修订的必要性修订后的该办法自2017年3月6日起施行。2.修订的总思路一是严格依法许可二是解决突出问题三是坚持与时俱进3.修订的主要内容(1)取消对企业发证。(2)修订审查内容。(3)发证不在征求地方政府意见。(4)简化审查资料(5)完善了延期和变更条款。(6)删除部分条款内容。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33号令公布了《煤矿领带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本规定共分五章二十六条,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旨在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和副总工程师。对于通过任何方式代替矿领导带班下井现象,国家有关部门都会严肃处理。没有领导带班,矿工有权不下井。三、《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87号总局令颁布了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修订的背景重要意义一是强化红线意识、体现安全发展理念。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三是做好与专业规章、标准的衔接。四是推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应用。2.《煤矿安全规程》修订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原则。二是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三是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四是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原则。五是体现科技进步,鼓励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原则。4.修订的主要变化一是突出了《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煤矿安全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二是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难入门槛。三是调整了《煤矿安全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五是删除了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防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六是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与评分方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煤炭行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逐步发展形成的一整套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方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13年发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五、《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3号令公布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4月1日起实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规定,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修订背景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丞须修订完善:一是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二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一些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处置中的经验教训需要通过《办法》汲取和改进。2.《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新修订的《办法》总共包括七章、48条,对比原《办法》增加了9条。3.保证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不仅关乎预案的质量,也起到了完善应急准备的作用,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比应急预案本身更为重要。因此,要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做到:一是基于风险、立足现有。二是规范程序、全员参与。应急预案对应急事故处置,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牵扯到方方面面。三是做实评审、严格把关。四是演练评估、动态修订。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修订背景2.修订思路3.主要修订内容(1)修订规章名称(2)调整总体框架(3)依法取消框架(4)明确主体责任(5)加强监管执法(6)严格验收核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共7章46条,比原来增加了1章7条。八、《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这一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自2015年12月3日起实行。该判定标准明确了15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还针对每一类煤矿重大隐事故隐患列出了具体所指的各种情形,共列举了65种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本标准共一十九条九、《煤矿培训规定》制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该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五条中央煤矿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条**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主要负责人,省属煤矿企业、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条前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第十六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
本文标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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