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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7〕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总局令第73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规章,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现就加强全省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事关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目标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二、全面推动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一)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机构。全省所有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组长必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设置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领导担任,应分别明确技术、安全、通风、机电、劳资、财务、工会等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应职责,同时配备不少于2名(上一级公司不少于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定》中要求的14项制度。(二)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煤矿申领、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监察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要提交《规定》中要求的10项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档),并由其上一级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向煤矿所在地监察分局申报。自2017年7月1日起,煤矿未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各监察分局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三)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本通知发文之后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告和设计可自行编制),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应的报告和设计进行评审;之前已批准的在建项目要补充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备查。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派员进行监督核查。(四)着力抓好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煤矿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监测人员及设备,按《规定》选择和布置监测采样点,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不得组织生产;采煤、掘进机作业必须使用内外喷雾,且内外喷雾压力要符合规定;综采综掘工作面推广应用泡沫抑尘技术;炮采炮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爆破前后要采取降尘措施,爆破时要采用高压喷雾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装煤(岩)时要洒水降尘;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要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井下转载点要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同时加强煤层注水、锚喷支护防尘、装煤及运输防尘等措施进行防尘降尘。(五)扎实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煤矿企业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黔安监培训〔2017〕2号文)要求,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资金投入。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情况等内容。(六)完善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煤矿企业要依法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要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制定、落实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包括转岗)、在岗期间、离岗时(包括关闭、分立、合并、解散、破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要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督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时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和个人体检报告,并书面告知劳动者签字确认。煤矿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要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分局报告,并依法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置。三、全面推进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各级(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专(兼)职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仪器,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要将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风险管控、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促进一体化监管监察执法常态化。要突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等工作;开展专项治理、粉尘防治攻坚战和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2017年5月8日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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