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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三量”及可采期7.1.1开拓煤量开拓煤量是井田范围内已掘进开拓巷道所圈定的尚未采出的那部分可采储量。Zd=(Zog-Zg-Pdd)C式中:Zd——开拓煤量;Zog——已开拓范围内的地质储量t;Zg——已开拓范围内的地质损失量,是因地质、水纹地质的原因而不能采出的煤量;Pdd——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指留设的临时和永久煤柱;C——采区采出率,薄煤层为85%、中厚煤层为80%、厚煤层为75%。本矿投产后的开拓巷道为:主、副、回风斜井,井底车场,其主要是为一采区服务,故本矿开拓煤量是一采区的可采煤量。由第三章计算得出矿井的开拓煤量为1583.696万t。按原煤炭部的规定,开拓煤量为3-5a以上,准备煤量为1a以上,回采煤量为4-6月以上。开拓煤量可采期=a4.94.1120696.15833-5a符合上诉规定。7.1.2准备煤量准备煤量是指采区上山及车场(对煤层群联合准备采区,包括区段集中平巷及其必要的联络巷)等准备巷道所圈定的可采煤量。Zp=(ZpgZgZd)C(7.1.2)式中:Zp——准备煤量Zpg——各采区所圈定的工业储量Zg——采区内的地质损失;Zd——呆滞煤量,即在准备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c——采区采出率,薄煤层为85%、中厚煤层为80%、厚煤层为75%。由于本矿一采区中准备巷道为主、副、回风斜井,井底车场以及区段运输、回风石门组成,故本矿准备煤量是一采区内第一区段的可采煤量。经过计算准备煤量为290万t。准备煤量可采期=290/120=2.4a1a满足规定。7.1.3回采煤量回采煤量是指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或工作面)所圈定的可采煤量,也就是采煤工作面和已准备接替的各工作面尚保有的可采煤量。当采煤工作面受开采顺序限制、暂时不能回采时不能计入回采煤量。经过计算回采煤量为40万t。由于矿区地形的限制,知110301工作面的储量相对其他工作面较少,故此工作面的回采煤量可采期稍低些,但不会影响后面工作面的接替。
本文标题:第七章采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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