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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1-泰安市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试行)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5、关闭;6、吊销有关证照;7、行政拘留。(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监管部门决定。市煤炭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煤炭监管部门管辖的煤炭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煤炭行政处罚案件交由下级煤炭监管部门处理。下级煤炭监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煤炭行政处罚需要由上级煤炭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决定。2、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市煤炭监管部门提出建议,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作出决定。-2-3、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煤炭监管部门报请同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4、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煤炭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①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煤炭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煤炭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一)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一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现场有见证人的,应-3-当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2、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被询问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询问结束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3、听取当事人陈述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陈述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陈述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陈述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4-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笔录制作完成后,陈述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如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审批表中注明情况。煤炭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的陈述笔录,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由于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的陈述笔录将作为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4、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各种原始数据、财务统计年报、帐薄报表;(2)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物证;(4)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1)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3)应当经煤炭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4)煤炭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5)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二)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紧急处理措施煤炭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紧急处理措施:(1)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改正。(2)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作出紧急处理措施后,应立即将紧急情况和紧急处理措施报告本机构。2、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6-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煤炭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返回本机构后两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煤炭行政执法机构备案。3、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煤炭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执法调查发现或举报、移送、上级交办的当事人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对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②没收违法所得;③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④吊销有关证照),煤炭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报煤炭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证-7-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煤炭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后,要及时报送煤炭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煤炭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的,应由煤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②责令停产停业;③吊销有关证照;④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4、行政处罚的事前告知和送达程序(1)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煤炭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8-煤炭监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煤炭监管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3)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4)执法人员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制作《煤炭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煤炭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形式主要有:①直接送达。煤炭行政执法机构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②邮寄送达。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③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④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三)听证程序-9-适用: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有关证照;③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煤炭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1、煤炭监管部门制作听证告知书的,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煤炭监管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煤炭监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煤炭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煤炭监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4、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10-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5、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煤炭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四)执行程序1、对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执行对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按有关规定监督当事人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后,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具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由煤炭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煤炭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出具复查意见书,执行结束。-11-2、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受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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