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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验收前后工程质量责任由谁担?------------------------------------------------------------------------------------------------工程施工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返修;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除了这些常规的情形之外,质量问题还多许多特殊情形。比如,因工程建设造成相邻建筑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应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如何承担呢?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工程,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否承担责任呢?当保修期届满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对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缺陷及因该缺陷造成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包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对此,我们分别讨论如下:地下管线损害赔偿责任地下管线损害赔偿责任地下管线损害赔偿责任地下管线损害赔偿责任::::施工过程中挖断地下管线怎么办?施工过程中挖断地下管线怎么办?施工过程中挖断地下管线怎么办?施工过程中挖断地下管线怎么办?【商务困惑【商务困惑【商务困惑【商务困惑】施工中,由于发包人没有给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的资料,承包人也没有了解现场地下管线埋设情况,结果不慎挖断了地下管道,因此造成的损失怎么办?【索倍依据【索倍依据【索倍依据【索倍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如何理解,可看以下案件:【典型判例【典型判例【典型判例【典型判例】】】】4月3日,发包人交通公司和承包人达塞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协议》,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新建的收费站架设10KV专线和安装变压器。4月7日,承包人在收费站附近施工时,将电信公司管辖的千州至支江的地下通信电缆挖断。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发包人与电信公司迅速组织抢修,于5个小时复正常通信,投入抢修及正式恢复被损坏光缆所花费用合计12万。之后,电信公司向发包人及承包人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两公司赔偿因地下光缆受损造成的电信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发包人在施工前未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资料,承包人在施工前也未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情况。(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67)【典型观点】【典型观点】【典型观点】【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行为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索倍分析【索倍分析【索倍分析【索倍分析】】】】我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当看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行为是否属直接结合。如果是直接结合,即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间接结合,则根据行为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承包人虽依法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但前提条件是要收到相关资料。承包人有义务了解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施工中采取适当措施加以保护。承包人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了解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未主动了解情况下施工,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例中,法院认为连带责任是严格责任,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故判决承包人和发包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也未就此提出异议。当然,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对内应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过错分担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是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责任。【索倍支招】【索倍支招】【索倍支招】【索倍支招】其一,在的施工中,应主动要求并书面催促发包人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其二,在发包人无法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的情况下,应按假定没有地下管线情形报送施工方案报总监批准后施工;其三,在发生损害地下管线时,尽量要求发包人先对外承担责任,说明自己没有过错;其四,在连带对外赔付后,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对内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质量责任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质量责任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质量责任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质量责任::::未经验收使用工程有质量问题怎么未经验收使用工程有质量问题怎么未经验收使用工程有质量问题怎么未经验收使用工程有质量问题怎么办?办?办?办?【商务困惑【商务困惑【商务困惑【商务困惑】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就接收并使用了该工程。之后,该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承包人该怎么办呢?【索倍依据【索倍依据【索倍依据【索倍依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典型判例【典型判例【典型判例【典型判例】发包人某大饭店与承包人建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建发包人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发包人接管整个工程,并投入使用后向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请求对工程给予验收,后因发包人未交纳政府部门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进行。此间,发包人又多次要求承包人对竣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整改。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之后,工程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后,认定一楼非承重墙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压缩变形和湿陷下沉引起的。同时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然而就质量责任的归属问题上,承包人只愿意承担质量鉴定中认定的责任,而发包人则认为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17)【典型观点】【典型观点】【典型观点】【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接收并使用了工程,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不能追究承包人的质量违约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委托权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中质量问题是哪方原因造成的,哪方承担质量责任。【索倍分析】【索倍分析】【索倍分析】【索倍分析】我认为上述观点都不完整,正确的观点应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接收并使用后,承包人不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但根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质量责任。判例中,法院经质量鉴定后,发现地基基础有质量问题,判决承包人应当承担地基基础的修复责任,对于其他质量问题,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索倍支招】【索倍支招】【索倍支招】【索倍支招】其一,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确保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的质量合格。其二,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时,承包人不应配合,并应书面指出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其承担。其三,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可以拒绝承担责任问题;其四,如涉及打官司的,对发包人鉴定质量的申请,应坚持不同意,防止发现意外情形。保修期后质量责任保修期后质量责任保修期后质量责任保修期后质量责任::::保修期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保修期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保修期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保修期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商务困惑】【商务困惑】【商务困惑】【商务困惑】已过了质量保修期,在房屋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索倍依据】【索倍依据】【索倍依据】【索倍依据】《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典型判例】【典型判例】【典型判例】【典型判例】发包人舜湖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原力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用的水泥、钢筋、石子等其它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仅5年,住户就纷纷向发包人反映房屋地坪起砂、墙面开裂、门窗开关不灵等各种质量问题。发包人即委托市房屋专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查明房屋的混凝土强度80%不达设计要求,政府主管部门明确通知该房屋不能继续使用。发包人在向小业主赔偿经济损失后,又向承包人追索。双方争执不下,发包人诉至法院。(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90)【典型观点】【典型观点】【典型观点】【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已过保修期,对于此后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不承担质量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发生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索倍分析】【索倍分析】【索倍分析】【索倍分析】我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物在设计年限内安全使用的关键。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混凝土有质量缺陷,造成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承包人肯定要承担责任。小业主依据与发包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发包人可以依据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质量赔偿责任。判例中,法院判决承包人使用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混凝土造成房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的质量缺陷,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索倍支招】【索倍支招】【索倍支招】【索倍支招】其一,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质量的重中之重,承包人应当按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强度要求的混凝土,保证房屋在设计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其二、对于合理使用寿命期内的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建筑法》第60条,以及《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3条,应只限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对于其他部位造成的质量损害,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通过质量验收,超过保修期,超过保修范围等、不是施工原因等来进行抗辩。综上所说综上所说综上所说综上所说,承包人对于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内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这两个方面发生的质量问题,不管工程是否被发包人提前接受或使用,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对因工程建设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对该损害有责任的主体追究。如果发包人本身没有侵权行为,而是承包人施工行为导致的损害,则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基于不同原因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精彩回顾********************
本文标题:案例分析验收前后工程质量责任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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