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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二级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事故约谈。第四条各二级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过—2—程全面问责,集团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第五条凡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集团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问责。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问责范围和对象第七条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不执行上级、集团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第八条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及单位班子成员中的相关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员由各二级公司依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是否造成人员伤害,分为伤亡事—3—故和非伤亡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或伤亡人数,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见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按照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中),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于抗拒、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十条对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为体现分级管理,结合集团公司煤矿证载产能或安全生产标准化,把煤矿分两类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证载能力180万吨/年及以上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2017年7月1日以后验收评审)的煤矿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一、一般事故(一)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问责:1、给予事故单位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记大过处分,各罚款1万元;2、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记大过处分,罚款1万元;3、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分管队伍副经理(副矿—4—长)降级处分,各罚款1万元;4、给予二级公司经理(书记)罚款1万元、安全副经理罚款1万元、分管副经理罚款1万元;5、给予二级公司罚款100万元,黄牌警告,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6、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及所属二级公司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进行约谈。(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问责:1、给予事故单位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撤职处分;2、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撤职处分;3、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分管队伍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4、给予二级公司经理(书记)记过处分,安全副经理记过处分,分管副经理记降级处分;5、给予二级公司罚款200万元,黄牌警告,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6、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及二级公司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进行约谈。—5—(三)同一煤矿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1人死亡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1、给予事故单位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分管队伍副经理(副矿长)、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撤职处分;2、给予二级公司经理(书记)记大过处分,安全副经理记大过处分,分管副经理降级处分;3、给予二级公司罚款300万元,取消事故单位及二级公司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单位实行停产整顿;4、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四)二级公司的不同煤矿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1人死亡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二级公司问责按照上述(三)中2、3、4项进行问责。二、较大(包括3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问责:结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处理决定,本着从重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对证载能力180万吨/年以下(不包括180万吨/年)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以下(不包括一级)的煤矿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一)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1、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6—撤职处分;2、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分管队伍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3、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记大过处分;4、给予二级公司经理(书记)0.3万元、分管副经理罚款0.3万元,安全副经理罚款0.3万元;5、给予二级公司罚款100万元,取消煤矿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煤矿黄牌警告;6、集团公司对事故煤矿所在二级公司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进行约谈。(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1、给予事故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业务、分管队伍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2、给予事故煤矿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降级处分;3、给予二级公司分管副经理降级处分,安全副经理记大过处分,二级公司经理(书记)记过处分;4、给予二级公司罚款200万元,取消煤矿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煤矿黄牌警告;5、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进行约谈。—7—(三)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一般死亡事故的从重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四)较大(包括3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结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处理决定,本着从重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第十三条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上述第十二条进行问责。第十四条对发生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一、发生一起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二、发生一起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三、发生一起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对以上三种情况的问责,根据政府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进行问责,或集团公司调查组拿出调查问责意见,呈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四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8—第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认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二、非煤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各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非煤产业重大安全隐患。第十六条重大安全隐患由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各级监管部门检查中查实,或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第十七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的问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给予2万元到5万元经济处罚: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二、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三、存在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公司检查中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四、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9—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严格按“五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要求整改,强行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记过处分,罚款0.5万元;给予二级公司分管责任人警告处分,罚款0.5万元。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五落实”要求采取措施,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罚款1万元;给予二级公司分管责任人记过处分,罚款1万元。第十九条其他被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参照此问责执行。第五章不执行上级、集团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的问责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二级公司通报批评、给予2万元到5万元经济处罚、主要领导约谈、问责等。一、二级公司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和决定的;二、二级公司对所属煤矿不落实集团公司〔2017〕60号文件中“煤矿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的;三、二级公司对所属煤矿不落实〔2017〕306号文件所列“六个一律”的;四、二级公司对所属煤矿不落实集团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管理—10—“十个严禁”的;五、二级公司对所属煤矿不落实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的;六、二级公司不制定安全问责制度或二级公司对违反问责制度的单位不进行问责的。第二十一条触犯“安全红线”,按照“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进行问责。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可授权二级公司进行调查问责,问责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三条各种制度处罚问责涉及同类同级的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就重不就轻,不重复处罚”的原则处罚。第二十四条除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所在二级公司主要领导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上作检查;二级公司分管领导在本公司安全例会上作检查;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二级公司安全会议上作检查。第二十五条凡在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事故单位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迟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0.5~1万元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第二十六条对因生产安全事故给予黄牌警告的单位所在—11—的二级公司及领导班子成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二十七条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执行事故责任处罚的同时,执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事故追责时,集团公司按相关制度对有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查处,如有与政府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呈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六章约谈第二十九条约谈内容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被约谈单位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第三十条约谈程序原则上在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约谈。—12—一、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二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集团公司公布。第三十三条事故责任人的降级、撤职及经济处罚;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等由集团公司安监局及时报送集团公司组织人事、纪委(监察)、人力资源、企管、财务、工会、新闻中心、综合办等部门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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