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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六)其他规定事项。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条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加强煤矿联合试运转事中事后监管。第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二)工程质量合格;(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四)项目建设单位已按要求落实煤炭产能置换等相关产业政策;(五)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规定考核合格;(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第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工程质量情况;(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八)专项验收情况;(九)联合试运转情况;(十)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十一)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十二)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应当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等验收结论,联合试运转报告等。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包括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受邀专家应与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无利益关系。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第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七)核实项目是否已通过专项验收;(八)检查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九)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十)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十一)作出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第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竣工信息,并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第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四章竣工验收的监管第十五条煤矿项目核准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及时开展现场核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核查发现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及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或其他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罚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之前,项目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十八条省级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变更煤矿产能信息、发布产能公告。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加强煤矿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协调,通过专项督查、抽查核实等措施,督促省级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对煤矿竣工验收监管不到位、工作情况报送不及时、报送信息不准确的,将进行约谈和通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同时废止。各产煤省(区、市)可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办法。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年××月××日项目名称:××煤矿项目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设计规模:××万吨/年项目地址:××省(区、市)××县(市、旗)建设单位:××公司设计单位:××公司(院、所等)施工单位:××公司(工程处等)监理单位:××公司(中心等)开工时间:××年××月××日竣工时间:××年××月××日一、项目简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井(矿)田范围,煤层,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煤质,地质情况(包括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爆炸性、地温等);项目主要技术方案、投资规模等。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名称、股权结构等)。二、项目审批和证照办理情况项目核准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产能置换方案等。三、工程招标情况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结果等。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井工煤矿:(一)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完成情况1、提升系统2、运输系统3、通风系统4、排水系统5、供水系统6、压风系统7、供电系统8、开拓布置及回采工作面9、消防、防尘、洒水(供水)系统10、安全监控及通讯系统11、人员位置监测系统12、地面生产系统13、其他设施系统等(二)生活福利设施完成情况露天煤矿:(一)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完成情况1、开拓、剥离、采煤系统2、运输系统3、排土系统4、防洪、排水系统5、消防、防尘、洒水(供水)系统6、供电系统7、机电设备8、安全监控系统9、地面生产系统10、其他设施系统等(二)生活福利设施完成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项目工程质量的有关情况。六、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有关情况。七、项目专项验收情况安全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消防验收等(验收时间、验收单位、批准文号、验收结论等)。八、联合试运转结论及投产准备情况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情况及时间、结论等。煤矿组织机构设置、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等。九、竣工验收结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相关标准全部建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各主要生产系统工艺功能是否完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到位,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意见和建议。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年××月××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验收职务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字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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