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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监察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新增监控点位及时纳入传输有效率考核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监察支队、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察大队: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第19号令)第二章第七条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据此,各地国控企业如有新增监控点位的情形,所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察部门应在新增监控点位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排污单位落实变更登记备案工作,将自动监控设备有关信息录入国发软件,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确保验收后的新增监控点位第一时间与环保部门联网,及时纳入有效监管和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对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的排污单位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新增监控点位纳入传输有效率考核,造成新增监控点位长期无人监管的情形,环境保护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2016年6月1日
本文标题: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新增监控点位及时纳入传输有效率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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