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 吉林省地方标准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编制说明
吉林省地方标准《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为促进吉林省糠醛工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推进糠醛生产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1月,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项目号DBXM130-2016,由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的修订工作。(二)起草单位由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二、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目的糠醛(又名呋喃甲醛)是重要的杂环类有机化合物(无法用化工原料合成),是以农林废料(玉米芯、棉籽壳、甘蔗渣、木材碎屑等)为原材料,通过一定的生产工艺,精制而成的一种淡黄色油状液体,气味类似杏仁油。糠醛的化学性质比较活泼,可以通过氧化、氢化、缩合等反应制取大量的衍生物,广泛应用于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医药、染料、香料等行业。由于近年来,日本、匈牙利、意大利及欧美发达国家为防止环境污染,相继减少和停止了糠醛、糠醇及其制品的生产,世界糠醛生产的重点已经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现中国糠醛生产能力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70%。由于中国的糠醛出口价格极具竞争力,使得中国糠醛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市场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因此,中国糠醛在国际市场上还有一定的拓展空间。随着糠醛工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控制技术及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的不断提升,而地方环境标准从制定到修订要有一定的周期,一般每三年到五年才修订一次。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导致环境标准中原有的指标落后于实际工况或后续相关法规的要求。因此,对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426—2010《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进行修订,势在必行。三、主要起草过程(一)成立项目组姓名分工职务/职称专业所在单位本项目中的分工王玉组长高级工程师环境科学吉林省环科院负责总体工作安排、实地考察、资料收集工作以及数据整理分析。开题报告、标准文本、修订说明的编写孙大光副组长研究员/副院长环境科学吉林省环科院负责实地考察、资料收集工作以及数据整理分析赵仲桓组员高级工程师环境科学吉林省监测站负责实地考察、资料收集工作以及数据整理分析赵利民组员高级工程师环境科学长春市监测站负责实地考察、资料收集工作以及数据整理分析马继丽组员研究员环境科学吉林省环科院负责实地考察、资料收集工作以及数据整理分析刘可为组员高级工程师环境科学吉林省环科院负责资料收集工作陈文英组员高级工程师环境科学吉林省环科院负责资料收集工作张天祥组员助理工程师环境科学吉林省环科院负责资料收集工作李山组员助理工程师环境科学吉林省环科院负责资料收集工作(二)修订过程修订《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和发布阶段。首先成立标准修订工作组,明确工作组成员的相应分工。通过调研和资料的查阅,在充分了解我国当前糠醛生产企业的设备水平、工艺的先进性、污染状况和相关的产业政策的情况下,起草标准修订草案稿及修订说明,经专家论证并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征集企业、科研机构、质检机构、化工院校等建议并进行汇总意见及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和修订说明。再通过技术审查、格式审查形成报批稿,报请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批颁布。修订《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的具体过程见图1-1。(三)征求意见地方标准《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13日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征求意见反馈表10份,无重大分歧意见。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见表1-1。参与征求意见的单位有:1.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3.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4.吉林省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5.吉林市凯强监测技术有限公司6.吉林市晨达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7.吉林省华能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长春鑫源糠醛有限公司9.长春黄龙实业有限公司10.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图1-1修订标准的具体过程成立标准修订工作组准备阶段第一阶段收集资料确定技术路线并制定工作方案经专家论证并进行修改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地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及其他文献材料提交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1.确定修订标准的各项指标2.提交修订标准征求意见草案稿和修订说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和格式审查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批颁布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并将材料上报省质监局起草阶段第二阶段征求意见阶段第三阶段审查和发布阶段第四阶段修订修改反馈提出修改意见表5-1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一览表序号标准章节内容意见或建议处理情况1表3、4、5粉尘应将粉尘修订为颗粒物已修改25.3.2.2无组织采样应对采样频率进行修改已修改37糠醛渣棚应采用硬覆盖已修改45.5.3采样频率应对采样频率进行修改已修改54.1和5.1排放要求将2019年提前到2018年未修改62引用文件标准名称及年代号有错误:GBZ/T160.55-2004应为GBZ/T160.55-2007,名称中醛应为酮;GB/T11903-1989名称应为:水质色度的测定已修改72引用文件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应改为“重铬酸盐法”。已修改82引用文件“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在该标准中没有被应用,须删除。已修改94.2排放限值表1中污染物名称最好为汉语名称(化学符号)格式较为直观,易理解。已修改104.3.3测定表2中氨氮的检测方法中HJ537-2009与前边2中规范性引用文件不符,最好将HJ536-2009方法也加入其中已修改115.5.1排放限值表6中臭气浓度(无量纲),排放限值为20(稀释倍数),应将(稀释倍数)去掉,因臭气浓度无量纲已修改12修订说明中2.2.20.27mpa,单位错误,应为MPa已修改13修订说明中表4-3中6稀释倍数应为色度已修改14修订说明中3.1.1“延”应为“沿”已修改四、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糠醛工业污染物排放要求》,吉林省《糠醛工业污染物排放要求》标龄大于5年,本标准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符合地方标准范围要求,并在吉林省范围内有普遍性,目前已被法律规章、政策引用以及企业等组织实施。修订该标准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科技、产业和民生等政策。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一)修订内容本标准是对DB22/426—2010《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的修订,与DB22/426—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在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污水”(见3.1);2.在术语和定义中,将“排水量”修改为“工艺废水”(见3.2);3.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糠醛渣”(见3.3);4.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糠醛渣库”(见3.4);5.在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见3.5);6.修改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见4.1.1、4.1.2);7.修改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排放限值”的要求(见表1);8.修改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类别和项目”的要求(见4.2.1);9.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点”的要求(见4.2.2);10.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频率和取值”的要求(见4.2.3);11.修改了“监测”中对“测定”的要求(见表2);12.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循环冷却水水池”的要求(见4.3);13.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工艺废水收集池”的要求(见4.4.1、4.4.2);14.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见5.1.1、5.1.2);15.修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中对“排放限值”的要求(见表3、表4);16.修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中对“类别和项目”的要求(见5.2.1);17.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点”的要求(见5.2.2.1、5.2.2.2、5.2.2.3);18.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频率和取值”的要求(见5.2.3.1、5.2.3.2、5.2.3.3);19.修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中对“锅炉大气染物排放要求”(见5.3);20.修改了“恶臭及气态糠醛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排放限值”的要求(见5.4.1);21.修改了“恶臭及气态糠醛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采样频率和取值”的要求(见5.4.2);22.增加了“固体废物控制要求”中对“糠醛渣库地面”的要求(见7.2)。(二)技术说明1.术语定义1.1修改“污水”定义原“污水”定义为: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水的总称。修改后“污水”定义为:指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冷却废水、厂区锅炉排水和生活污水等)。1.2将“排水量”改为“工艺废水”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426—2010《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给出的排水量(3.2)的定义为:指糠醛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排水和生活污水。给出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4.1.1)是:自2013年1月1日起,糠醛企业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除外)不得排放,要求100%回用。原定义中的“排水量”与标准值(4.1.3)中表1的“排水量”相对应,但与水污染物排放要求(4.1.1)中的“工艺废水”对应的并不十分恰当。经调查确认,随着糠醛工业新型污水处理设备的广泛应用,目前吉林省糠醛生产企业工艺废水回收利用率均能够达到100%(循环冷却水除外),因此中表1的“排水量”给出的指标可去除,同时可将“排水量”修订为“工艺废水”。修订后的工艺废水定义为:指糠醛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工艺而产生的废水。1.3增加“糠醛渣”定义将“糠醛渣”定义为:指糠醛生产企业原材料(如玉米芯、棉籽壳、甘蔗渣、木材碎屑等)经水解后产生的废弃物。1.4增加“糠醛渣库”定义糠醛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水解工序结束后,水解釜排渣时伴随糠醛渣排入渣棚的含醛酸性废气,业内称为“渣棚废气”。其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约为糠醛生产企业废气污染物总排放量的90%,加之目前糠醛生产企业对排入渣棚的大量废气及异味没有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进行收集、处理,使其成为了糠醛工业大气污染控制的“死角”,因此对“糠醛渣库”给出定义并在“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中给出相关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特此将“糠醛渣库”定义为:指糠醛工业企业用于贮藏水解釜卸料时产生的废渣和废气的场所。1.5修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定义原“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定义为:指正常生产条件下,散发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设施等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修改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定义为: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防护距离。2.水污染物控制要求2.1修订“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及“排放限值”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426—2010《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属强制性标准,是在2005年发布的同一标准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现有的糠醛生产企业工艺废水需达到(见表5-1)规定的现值后排放;新建及扩建的糠醛生产企业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除外)不得排放,要求100%回用。自2013年1月1日起,糠醛生产企业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除外)不得排放,要求100%回用。循环冷却水排放执行(表5-1)规定的标准值。同时给出的“排水量”定义为:在糠醛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排水和生活污水。表5-1糠醛工业企业第二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ODCrBOD5NH3-NSS色度排水量pHkg/t产品mg/Lkg/t产品mg/Lkg/t产品mg/Lkg/t产品mg/L稀释倍数m3/t产品6-90.48600.16200.12150.1620508注:1.产品指糠醛;2.排水量为推荐值。经调查,吉林省糠醛生产企业工
本文标题:吉林省地方标准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编制说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5134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