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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和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政策法规司2007-05-18国办函〔2007〕57号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农业部、环保总局:环保总局《关于提请对内蒙古西鄂尔多斯等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请示》(环发〔2007〕6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同意环保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和辽宁大连斑海豹等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予以公布。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按规定建设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有关地区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周边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制订区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订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斑海豹洄游和育幼季节对过往船只及涉海项目的管理办法,减少对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本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和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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