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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15撤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当事人名称):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问题: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超越法定职权;3、违反法定程序;4、你(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5、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6、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7、(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监督电话:年月日抄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
本文标题:15撤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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