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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或者机构。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实2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3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填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建设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建筑业企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督、市场行为、档案管理、造价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采集和评价。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申报,自行录入信息系统,经评价单位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单位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对照标准计分并自行上传信息系统后,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级司法、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审计、信访、质监等部门形成的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并纳入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4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核验,应当以各级国家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和现场核查扣分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以及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下称《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三者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由初始分、经营分构成。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按要求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5经公示无异议的,均可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100分。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经营分:根据评价时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置备的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纳税等要素进行量化评分。纳税是指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总额。第十五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获得通报表彰、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通报表彰是指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的行业协会对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的通报表彰。工程获奖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级及县级的工程奖项。项目动态管理加分是指评价单位在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通过专项核查和日常管理对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的量化评分。第十六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扣分不设下限。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80%进行扣分。6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按信用评价结果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C、D、E级,存在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为E级(黑名单),具体等级标准在《评价标准》中规定。《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第十八条持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其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评价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评价结果公布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录入信息系统。同时,交换共享给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要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在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7第二十二条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优先选择信用等级为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依法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具体由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第二十三条在日常监管、资质申报、表彰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一)对A、B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二)对C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三)对D级及E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并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防范,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82、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3、不予参加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4、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江门市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5、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将E级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并定期约谈法定代表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发现提供信息不真实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并经查实的,按《评价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建设管理机构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或人员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县级以9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文标题: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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