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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DB35/T914—2009瓶、桶(袋)装饮用山泉水2009-04-24发布2009-05-30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食品伙伴网—2009I前言瓶、桶(袋)装饮用山泉水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规范我省的瓶、桶(袋)装饮用山泉水的生产和销售,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参照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相关标准,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技术要求。本标准由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荔城区山里人家饮用水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其树、黄国春、黄德义、吴春花。食品伙伴网—20091瓶、桶(袋)装饮用山泉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袋)装饮用山泉水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山泉水经过滤、杀菌、灌装、封口、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瓶、桶(袋)装饮用山泉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4-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538-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山泉水从山涧流出的地表水或天然浅层水或地下涌出的泉水,基本保留了对人体有益的或无害的矿物质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剂。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山泉水: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指标应符合GB5749中水源水的规定要求。4.1.2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要求。4.1.3其他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度/度≤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食品伙伴网—20092表1(续)项目要求浊度/NTU≤1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杂质不得检出4.3理化指标4.3.1特征界限指标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表2特征界限指标项目要求电导率[(25±1)℃]/(μs/cm)>10溶解性总固体/(mg/L)≥50锌(Zn)/(mg/L)≥0.1锶(Sr)/(mg/L)≥0.1钙(Ca)/(mg/L)≥4.0镁(Mg)/(mg/L)≥0.5偏硅酸/(mg/L)≥104.3.2限量指标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限量指标项目要求pH值6.5~8.5其它指标应符合GB19298的规定要求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9298的规定要求。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9304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5750.4-2006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电导率按GB/T5750.4-2006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6.2.2溶解性总固体按GB/T5750.4-2006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6.2.3锌、锶、钙、镁、偏硅酸按GB/T8538-1995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6.2.4pH值按GB/T5750.4-2006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6.2.5限量指标中的其它指标按GB19298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按GB/T4789.21规定的方法测定。食品伙伴网—200936.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48瓶、桶(袋)(2L以上抽取6桶),平均分成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测,另一份留样备用。7.3产品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净含量。7.3.2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至少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b)厂房变迁或更换主要设备;c)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当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时。7.4判定规则7.4.1出厂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标签、净含量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4.2型式检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有其他特殊要求时按要求从其规定。8标志、标签8.1标志8.1.1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志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2008的规定。8.2标签8.2.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8.2.2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山泉水”。8.2.3产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该产品实际生产取水点的水源类别(如湖泊水、水库水、自涌泉等)及真实水源地地名。同时标注本产品特征界限指标名称及其含量范围。9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9.1包装食品伙伴网—20094B35/T914-20099.1.1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9.1.2包装必须封装严密。9.2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9.3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9.4保质期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小于3L的包装不少于12个月;净含量大于或等于3L的包装不少于1个月。福建省地方标准瓶、桶(袋)装饮用山泉水DB35/T914—2009*2009年4月第一版2009年5月第一次印刷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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