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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的通知市分行各部门、各支行:现将《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支行(部门)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支行(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分行办公室备案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我行集体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分行和上级公安部门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劳务派遣员。第二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第四条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第五条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第六条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第七条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第八条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第九条遇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场所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场所作业,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分别由市分行或支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及时进行登记。第十条营业期间进出联动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柜台内。第十一条中午关门的营业网点,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场所电源,关好门窗。第三章监控录像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监控装置是重要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第十三条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第十四条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第十五条管理员每天上、下班对监控设施进行开机、关机,中途必须检查一次,做到早开机、迟关机,并记录开、关机时间。对于自动开关机的,管理人员须进行检查,上、下午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录像是否正常、录像时间是否正确、录像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第十六条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第十七条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机器如出故障,应及时向支行领导汇报,由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第十八条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第十九条支行领导要定期对监控录像操作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二十条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第四章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外。第二十二条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寄库的网点,下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第二十四条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㈠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㈡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㈢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第二十五条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单位领导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二十九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第三十条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第三十一条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第三十二条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第三十三条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机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第三十四条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第三十五条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中国**银行**市分行负责解释。主题词:安全保卫,**,银行,制度,合作
本文标题:银行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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