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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Thereuseofurbanrecyclingwater―Waterqualitystandardforindustrialuses2005-09-28发布2006-04-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针,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防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分为六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五项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水工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水有限公司、天津节水水处理技术研究会、天津艾杰环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大群、周彤、刘文亚、邓彪、黄金屏、张相臣赵丽君、孙菁、朱爱祥、林文波、王洪云、王长生、朱雁伯、赵乐军、齐欣、房宏、张蓁、吕宝兴、吴晓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为工业用水的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和再生水利用方式。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作为工业用水的下列范围:冷却用水:包括直流式、循环式补充水;洗涤用水:包括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等;锅炉用水:包括低压、中压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包括溶料、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等;产品用水:包括浆料、化工制剂、涂料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所引用标准如下: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GB/T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水质余氯的测定邻联甲本铵比色法GB/T6276.1-1996水质总碱度的测定容量法GB/T6920-1986水质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1—-1987水质总硬度的测定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滴定法GB/T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ISO5815-1)GB/T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neqISO5815)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6-1989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11899-1989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GB/T11911-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12145-198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T13200水质浊度的测定比浊法(neqISO7027)GB/T16633-1996水质二氧化硅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9488-1991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50050-1995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城市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设市城市和建制镇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水的统称,包括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截流的雨水。—2—再生水系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3.3新鲜水freshwater工厂使用的城镇市自来水或工厂自备水源水。3.4循环冷却水系统recirculatingcoolingwatersystem以水作为冷却介质,由换热设备、冷却设备、水泵、管道及其它有关设备组成系统,水在系统中循环使用的一种冷却系统。3.5工业用水水源rawwaterforindustrialuses系指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水源。作为锅炉补给水的水源,尚需再进行软化、除盐等处理的水;作为工艺与产品用水的水源,根据回用试验或参照相关行业或产品的水质指标,可以直接使用或补充处理后再用的水;作为冷却用水、洗涤用水水源参照相关的水质指标,可以直接使用或补充处理后再用的水;4.技术内容4.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时,基本控制项目及指标限值应满足表1的规定。4.2对于以城市污水为水源的再生水,除应满足表1各项指标外,其化学毒理学指标还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各项指标限值的规定。—3—-9.06.5-8.56.5-9.06.5-8.56.5-8.52悬浮物(SS)(mg/L)≤30-30--3浊度(NTU)≤-5-554色度(度)≤30303030305生化需氧量(BOD5)(mg/L)≤30103010106化学需氧量(CODCr)(mg/L)≤-60-60607铁(mg/L)≤-0.30.30.30.38锰(mg/L)≤-0.10.10.10.19氯离子(mg/L)≤25025025025025010二氧化硅(SiO2)≤5050-303011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45045045045012总碱度(以CaCO3计mg/L)≤35035035035035013硫酸盐(mg/L)≤60025025025025014氨氮(以N计mg/L)≤-10①-101015总磷(以P计mg/L)≤-1-1116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100010001000100017石油类(mg/L)≤-1-111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5-0.50.519余氯②(mg/L)≥0.050.050.050.050.0520粪大肠菌群(个/L)≤20002000200020002000注:①当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换热器为铜质时,循环冷却系统中循环水的氨氮指标应小于1mg/L。②加氯消毒时管末梢值。—4—再生水用作冷却用水(包括直流冷却水和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时,一般达到表1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可以直接使用。必要时也可对再生水进行补充处理或与新鲜水混合使用。5.2再生水用作锅炉补给水水源时,达到表1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不能直接补给锅炉,应根据锅炉工况,对水源水再进行软化、除盐等处理,直至满足相应工况的锅炉水质标准。对于低压锅炉,水质应达到《工业锅炉水质》(GB1576-2001)的要求;对于中压锅炉,水质应达到《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12145—89)的要求;对于热水热力网和热采锅炉,水质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5.3再生水用作工艺与产品用水水源时,达到表1中所列的控制指标后,尚应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通过再生利用试验或者相似经验证明可行时,工业用户可以直接使用;当表1中所列水质不能满足供水水质指标要求,而又无再生利用经验可借鉴时,则需要对再生水作补充处理试验,直至达到相关工艺与产品的供水水质指标要求。5.4当再生水用作工业冷却时,循环冷却水系统监测管理参照《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规定执行。6其他要求6.1使用再生水的工业用户,应进行再生水的用水管理,包括杀菌灭藻、水质稳定、水质水量与用水设备监测控制等工作。6.2工业用户内再生水管道要按规定涂有与新鲜水管道相区别的颜色,并标注“再生水”字样。6.3再生水管道用水点处要有“禁止饮用”标志,防止误饮误用。6.4再生水不适用于食品和与人体密切接触的产品用水。—5—取样要求:水样取样点宜设在再生水厂总出水口。7.2表1中所列主要项目(pH、悬浮物、浊度、色度、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溶解性总固体、余氯、粪大肠菌群)的监测频率应每日一次。7.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2或国家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如有争议时,则按本标准执行。—6—悬浮物(SS)重量法GB/T119013浊度比浊法GB/T132004色度稀释倍数法GB/T11903-19895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GB/T74886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钾法GB/T119147铁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18锰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19氯化物硝酸银滴定法GB/T1189610二氧化硅分光光度法GB/T16633-199611总硬度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滴定法GB/T7477-198712总碱度容量法GB/T6276.1-199613硫酸盐重量法GB/T1189914氨氮蒸馏和滴定法GB/T747815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16溶解性总固体重量法(建议温度为180°C±1°C)GB/T575017石油类红外光度法GB/T164881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749419余氯邻联甲本铵比色法GB/T575020粪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滤膜法GB/T5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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