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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JB8434—9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96—09—03批准1997—07—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热处理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环境保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炼、郦振声。本标准于1996年9月3日首次发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环境污染的分类及污染物的控制与排放标准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热处理生产的车间和工厂。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5086—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GB5087—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腐蚀性试验方法标准GB5088—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标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4500—9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JB/T5073—91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JB/T6074—92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方法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ZBJ7100l一90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的一般规定3热处理环境污染的分类和来源热处理的环境污染分为化学性污染和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来自原料、中间反应产物及废弃物中的各种行害物质,主要以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形式存在;物理性污染主要为噪声和电磁辐射。其分类和米源列于表1。表1热处理环境污染的分类和来源类别有害物质来源废气1.一氧化碳2.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4.氰化氢及碱金属氰化物燃料或气氛燃烧,气体渗碳及碳氮共渗等燃料或气氛燃烧,渗硫及硫氮碳共渗燃料或气氛燃烧,硝盐浴,碱性发黑液体渗碳、碳氮共渗及氮碳共渗等5.氨6.氯及氯化物7.烷烃、苯、二甲苯、甲醇、乙醇、异丙醇、丙酮、醋酸乙酯、三乙醇胺、苯胺、甲酰胺、三氯乙烯等有机挥发性气体8.油烟气9.盐酸、硝酸、硫酸蒸气10.苛性碱及亚硝酸盐蒸气11.烟尘及粉尘渗氮,氮碳共渗,硫氮碳共渗等高、中温盐浴,气体渗硅、渗硼及渗金属,盐酸清洗,热浸锌及热浸铝气体渗碳及碳氮共渗剂,有机清洗剂,防渗涂料等淬火油槽,回火油炉酸洗氧化槽,硝盐浴,碱性脱脂槽燃料炉,各种固体粉末法化学热处理,热浸锌及热浸铝,喷砂废水1.氰化物2.硫及其化合物3.氟的无机化合物4.锌及其化合物5.铅及其化合物6.钒、锰及其化合物7.钡及其化合物8.有机聚合物9.残酸、残碱10.石油类液体渗碳、碳氮共渗及硫氮碳共渗渗硫及硫氮等多元共渗固体渗硼及渗金属热浸锌及渗锌热浸锌,防渗碳涂料渗钒,渗锰残盐清洗;淬火废液有机淬火介质酸洗,脱脂淬火油,脱脂清洗固体废物1.氰盐渣2.钡盐渣3.硝盐渣4.锌灰及锌渣5.酸泥6.含氟废渣7.混合稀土废渣液体渗碳、碳氮共渗及硫氮碳共渗等盐浴高、中温盐浴硝盐槽,氧化槽热浸锌酸洗槽固体渗硼剂,粉末渗金属剂稀土多元共渗剂及稀土催渗剂噪声燃烧器,真空泵,压缩机,通风机,喷砂和喷丸电磁辐射高频感应设备4技术要求4.1废气4.1.1作业环境空气质量技术要求4.1.1.1应对废气中扩散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鉴别。4.1.1.2作业环境空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JB/T5073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4.1.1.3对未列入JB/T5073规定的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应符合TJ36的规定。4.1.1.4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检测,按TJ36规定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4.1.1.5正常生产时,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每年至少应检测一次。若原材料成分或生产工艺改变时,应及时鉴别检测。4.1.2废气的排放4.1.2.1为防止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或除尘装置。当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风或采用局部排风仍达不到JB/T5073规定要求时,应采用全面排风。4.1.2.2数种有害物质同时扩散于工作环境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TJ36—79中第34条规定执行。4.1.2.3可控气氛热处理排出炉外的废气必须点燃后再向大气排放。气体渗氮及氮碳共渗废气无法点燃时,应通入水中排放。4.1.2.4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以排除车间内可能突然产生的过量有害物质。4.1.2.5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质,当影响车间周围环境或附近居民生活区的空气质量时,应采取无害化处理、回收或综合利用等措施,使之符合TJ36规定要求。4.1.2.6热处理生产车间应设有有组织排放设备,其排气口高度不应低于10m。4.1.2.7在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一般应高出建筑物3m。4.1.2.8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的集中排放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废气中三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量kg/h有害物质排气筒高度m101520253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一氧化碳8458105751479520101202513160注:排放源高度大于30m的排放标准,按GBJ4的规定执行。4.1.2.9废气中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集中排放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废气中其他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序号有害物质标准值,mg/Nm3123456789氰化物氨硫化氢氯氯化氢氟化物苯类二甲基甲酰胺烟尘及粉尘201508015080251501501504.1.2.10凡不通过排气筒的废气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排气筒高度小于10m者,按无组织排放处理),其排放源周围大气中所承受的该项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GB3095和TJ36的规定。4.1.2.11废气的监测取样点应设在无害化处理装置排出口处;未安装处理装置的,取样点设在排放浓度最大排放口。4.2废水4.2.1热处理废水中的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4.2.2表4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按GB8978的规定执行。4.2.3废水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表4标准时,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允许用稀释的方法来达到规定的浓度标准。4.2.4热处理生产车间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尽可能使处理后的污水循环再用。4.2.5当污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修复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仍能按表4标准排放。若仍达不到排放标准则不得排放,应妥善贮存,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表4废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序号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12345678910111213pH值悬浮物CODcr氰化物(以CN—计)硫化物(以S计)氟化物(以F计)锌铅锰钒钡氨氮石油类6~92001500.51.0153.01.05.01.05.025104.2.6废水的监测取样,应符合GB8978的规定,并应注意生产工艺和排水量的变化,以使水样具有足够的代表性。4.3固体废物4.3.1有害固体废物的鉴别4.3.1.1应对热处理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急性毒性、腐蚀性和放射性进行鉴别。凡具有一种或一种以上上述特性的固体废物,定为有害固体废物。凡不具有上述特性的固体废物,定为一般固体废物。4.3.1.2热处理钡盐、硝盐及含氰盐浴固体废物浸出毒性的鉴别,按ZBJ71001的规定执行。其他固体废物浸出毒性的鉴别,按GB5086的规定执行。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的浓度超过表5的规定时,定为有害固体废物。对表5中未列入的鉴别项目,应以GB5085的规定为依据。表5热处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项目浸出液的最高容许浓度,mg/L钡及其化合物(以Ba2+计)氰化物(以CN—计)亚硝酸盐(以N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铜及其化合物(以Cu计)锌及其化合物(以Zn计)钒及其化合物(以V计)氟化物(以F计)1001.51003.0505050504.3.1.3热处理固体废物急性毒性的鉴别,按GB5088执行。毒性大小以半致死量(LD50)试验评定。能引起温血试验动物(例如小鼠或大鼠)在48h内死亡半数以上者,定为有害固体废物。4.3.1.4热处理固体废物腐蚀性的鉴别,按GB5087执行。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的固体废物,定为有害固体废物。4.3.1.5热处理固体废物放射性的鉴别,按GB14500的规定执行。4.3.2处理和处置4.3.2.1经鉴别确认的有害固体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4.3.2.2有害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可按JB/T6047提供的方法或其他已被证明可行的方法进行。有害固体废物经无害化处理,鉴别合格者,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处置。4.3.2.3对暂没有条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有害固体废物,应专设具有防水淋、防扩散、防渗漏的存放场所。积存的有害固体废物,应统一送往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处理。4.3.2.4热处理有害固体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均按GB5085规定执行。4.3.2.5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按GB14500规定执行。4.4噪声4.4.1热处理车间应采用符合GB87规范的噪声防护措施。4.4.2作业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GB87的规定。4.4.3热处理车间各类生产装置发出的噪声对近邻区影响所及的整个范围内,噪声值不得超过GB12348规定。4.5电磁辐射4.5.1拥有频率大于100kHz感应热处理设备的单位,必须执行GB8702的规定。4.5.2新建或新购置的高频热处理设备安装后,应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4.5.3电磁辐射水平超过GB8702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5其他要求5.1对毒性原材料要制定严格的使用、保管和回收制度,严防毒物流失和泄漏。5.2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材料和先进的工艺方法,限制使用有剧毒的原材料和产生剧毒物质的工艺。5.3对有综合利用价值的各类生产废物,应积极开发利用,不得任意丢弃,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5.4应努力对现有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5.5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及其他废弃物。6监测管理6.1排污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职能部门及管理制度,组织污染源调查,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定量监测,以管理和保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6.2排污单位应支持和协助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本单位的排污情况。6.3本标准的监测,执行国家颁布的采样、分析和测量方法标准。国家标准尚未规定统一监测方法的项目,由当地环保部门选定采样和分析方法。6.4当执行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要求时,应以当地地方环境标准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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