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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Z6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2167—20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ementindustry2015-02-15发布2015-03-01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2167—2015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鹏芳、于海、彭拥军、陈学功、律国黎、张超、于欣沛、尹海滨、刘怀平、江澜、沈绍进、耿媛媛、王婷、柳领君、程飞、史晓宇、白进杰、闫宁。DB13/2167—2015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河北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DB13/2167—20152水泥工业cementindustry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3.2水泥窑cementkiln水泥熟料煅烧设备。3.3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heatutilizationsystemofkilnexhaustgas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3.4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dryer,dryingandgrindingmill,coalgrindingmillandclinkercooler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3.5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crusher,mill,packingmachineandotherventilationequipments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3.6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dryerassociatedwithindependentheatsource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3.7散装水泥中转站bulkcementterminal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3.8水泥制品生产productionofcementproducts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3.9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3.10DB13/2167—2015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al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1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3.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3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14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5新建企业new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第I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第II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第II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13/2167—20154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m3时段生产过程生产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氟化物(以总F计)汞及其化合物氨第I时段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20—————水泥制造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3010040050.058(1)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30600(2)400(2)———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2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20—————第II时段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10—————水泥制造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205026030.058(1)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20400(2)300(2)———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1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10—————注:(1)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2)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4.1.4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1)式中: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C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O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8;O实——实测含氧量百分率。DB13/2167—20155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4.2.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0.5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h浓度值的差值厂界外20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2氨(1)1.0监控点处1h浓度平均值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注:(1)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4.3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4.3.2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4.4周边环境质量监控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5污染物监测要求5.1一般要求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DB13/2167—201565.2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5.2.2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5.2.3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5.3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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