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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及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过程管理。国家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权责明晰、规范监管”的原则。第二章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第四条为增强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谋划能力、储备能力,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省环境保护厅依据“规划优先、突出重点、分级建设、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各市(州)环保部门可参照建立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2—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类型分类建设项目库。国家或省级环保专项设立发生调整时,项目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第六条根据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以下项目不予纳入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二)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三)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且支持的建设内容一致的;(四)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包的;(五)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特别规定不予支持的。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各专项类型制定项目库建设方案,市(州)环保部门按建设方案和有关申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以市(州)为单位组织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前期启动情况等要素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纳入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3—第八条除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项目外,入库项目应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涉及征地的项目应完成建设用地审批,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材料。通过专家审查但立项、环评、用地等审批未完成的项目,纳入后备项目库,待完成有关审批事项后升入项目库。第九条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时,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补充信息或变更信息,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因政策变化或客观原因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调离项目库。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批第十条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或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印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及资金分配下达工作。第十一条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通知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原则上所申报的项目应是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库内项目。暂未纳入项目库但符合省委、省政府重要战略部署,列入省委、省政府会议纪要、有关文件和省环境保护厅有关会议纪要、文件的,可组织—4—申报。第十二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择优遴选:(一)纳入环保相关规划、环保工作计划的重点项目优先;(二)符合省委、省政府整体发展战略,用于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突发事件的项目优先;(三)前期工作完备、项目承担主体明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配套资金落实、能带动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优先。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必要的支撑附件。支撑附件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自筹资金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库信息中已包含且真实有效的材料,无需另行提供。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能满足申报通知要求的须及时补充完善。第十五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专家组从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审查要点包括:(一)实施方案环保目标。项目建设环境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有助于推进相关环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是否可量化、可考核。(二)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5—政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对象等,建设规模、技术路线和工艺是否可行,投资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工程概(预)算规定。(三)项目建设运行保障措施。前期工作是否完备,项目建设管理措施是否可行,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措施是否可信,相关支撑材料是否齐备,项目长效运行机制是否健全。第十六条根据审查结果,拟申报中央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向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申报。拟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根据专项资金不同支持方向及资金预算,给予适度的资金支持。第四章项目实施及验收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投资预算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专项资金预算落实配套资金,根据申报材料专家审查意见对实施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完善。所有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项目所在地市(州)—6—环保部门预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市(州)环保部预审意见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批意见。对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将通过审批的实施方案上报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备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市(州)环保部门审查,市(州)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出具审批意见,并将通过审批的实施方案和审批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资金预算一旦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如因建设条件变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标准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资金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州)环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概算调整超过10%的,须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地点、污染物排放量或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所有中央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500万以上的项目,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须由市(州)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支持额度500万以下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州)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7—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调整后,由省环境保护厅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项目建设,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半年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单独建帐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除奖励性资金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及车辆购置、招待费、人员工资、津贴和奖金及楼堂馆所购建等支出。奖励性资金的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计划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保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及验收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第二十三条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按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受环境保护部委托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验收的—8—项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市(州)环保部门初验通过后,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验收;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环保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二十四条工程类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招投标文件、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和决算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非工程类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招投标文件、决算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其中科研类项目还需提供成果鉴定、应用证明等资料。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情况等。第二十五条申请验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了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和实施内容;(二)工程类项目运行负荷大于75%,且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三)污染防治类项目污染物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四)工程类项目建设和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范和检测化验标准要求。第二十六条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9—(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建成。(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中央投资计划下达情况;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投资预算与项目决算对比及变更说明。(三)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检查主体工程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工艺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等。(四)组织与管理情况: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工程和设备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建立了竣工后的运行管理制度等。(五)经济和环境效益;(六)科研成果鉴定或应用情况;(七)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非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仅对上述内容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开展验收。第二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内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省环保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规程》,共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10—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有关要求,对重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保障、绩效目标的设定、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等方面。第三十条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重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计划,并以委托第三方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及审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积极落实自筹资金,按期完成所申报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对不按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及时通报省财政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取消项目单位—11—连续三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因地方环保部门监管不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区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直至改正。(一)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二)专项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三)自筹资金不落实,停止项目建设的;(四)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五)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六)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第三十二条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
本文标题: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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