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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环保科研项目的管理,提升环保科研管理效益,发挥环保科技为环境管理服务的作用,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保科研项目,是指依据我省环保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环保发展战略要求,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的科学研究,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研究工作:(一)结合我省实际开展的环境保护总体战略、政策和规划研究;(二)地方环境管理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污染控制对策和行动方案研究;(三)解决我省重大环境问题的关键性技术研究;(四)环境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的具体管理工作调研和研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管理全省环保科研项目,具体工作由省厅科技与合作处归口管理,其他处室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全省环保中心工作及相关重点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形成环保科研项目需求库,并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定期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优选排序,筛选年度拟支持的项目;(二)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协调解决科研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四)监督、检查科研项目任务的执行情况;(五)审定科研项目的保密级别;(六)组织科研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第四条申请湖北省环保科研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经营状况和资信等级,具备较好的配套资金筹措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具有科研开发基础和条件;(三)具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团队;(四)具有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组织协调能力;(五)无科研项目执行不良历史记录。第五条环保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中规定的任务;(二)负责定期报告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科技攻关成果信息等信息资料或统计报表,并接受阶段性检查,及时提出项目调整、撤消意见,及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三)接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四)负责准备科研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第六条环保科研项目可根据需要实行“课题—子课题”两级管理。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环保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实行两级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分级合同,并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课题转包给其他法人或个人。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第七条科研项目征集:采取定向申报与系统征集相结合的方式。(一)定向申报是指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或上级领导批示,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会、座谈会等方式,提出环保科研项目需求,并起草项目指南。(二)系统征集是指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征集项目需求。申报单位应提交《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需求表》以及其它相关材料。第八条论证或评估确定项目指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的环保科研项目进行论证或评估,排出优先顺序,并提出当年项目指南建议,在征求有关处室意见与建议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第九条发布项目指南。根据审定后的项目指南建议,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文件形式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同时通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对外公布。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填报《湖北省省级环保科研项目技术申报书》和《湖北省省级环保科研项目预算申报书》,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单独或联合提出项目申请。第十一条确定承担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出的研究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和论证,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资助的项目名单、具体内容及补助金额,制定年度环保科研项目计划。对列入重大环保科研项目的,进一步组织专家进行开题审查,优化、细化课题方案。对于急需决策的特殊目标的科研项目,或研究单位已具有相当的研究基础,并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可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二条签订环保科研项目合同。经厅长办公会批准同意的科研项目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申报单位即成为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同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按合同约定的账户拨付资金。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科研项目保质保量完成。重大环保科研项目,每季度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项目进展情况;一般性环保科研项目,每半年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课题进展情况。第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技术路线或研究内容及其它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调整事项,及时告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备查。如项目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报告,经其同意后按处理意见执行。第十五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督促检查与协调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经费和项目调整的依据。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及时调整:(一)国家或省环境保护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者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三)技术、市场、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四)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力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合同中规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承担单位在项目规定完成时间的两个月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延期验收。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在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湖北省省级环保科研项目验收表》并附项目总结报告书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经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同意并盖章后,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核。(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会议验收、实地考察验收等方式组织验收。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补正。(三)验收包括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验收等。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的学术论文、用户意见、监测报告等。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将《湖北省省级环保科研项目验收表》及验收材料一式2份报省环境保护厅,除有保密要求外,将主要研究成果内容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内网上进行公示后正式结题。环保科研项目研究达到领先水平,并能实际应用的,湖北省环保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第十九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需复议、不通过三种情况。项目计划的目标、任务按要求完成,可通过验收。项目文件资料不祥或研究成果存在产权方面的纠纷尚未解决,难以判断,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第二十条需复议的项目应在两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同意后组织结题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未完成的;(二)项目预定的科研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三)提供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四)承担单位擅自修改项目标题和项目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五)未经批准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期限两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六)挪用项目经费的;(七)需复议的项目未按规定申请再次验收或再次验收不通过的。第六章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的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共有,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项目承担单位向本省以外转让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须征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的同意,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享有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的权利。第二十三条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登记、技术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环境保护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厅收回项目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申报项目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经费;(二)经费使用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课题未启动实施;(三)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四)到期未完成研究任务,且又不提交相关情况报告。第二十五条由于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执行项目计划不力,致使项目未能按期完成而终止的或未通过项目验收的,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其进行通报,并取消其5年内承担或参与环保科研项目的资格。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出,撤销立项,并列入湖北省环保科技诚信体系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取消其承担或参与环保科研项目的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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