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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1999批准日期1999-06-04实施日期1999-06-0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19991总则1.1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1.3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1.4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2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项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度3030臭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2.1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2.2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2.3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3水质检验3.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3.2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张小平杨琢微魏桂珍。
本文标题: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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