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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实施条例1.总则1.1目的:《****公司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系列中,为强化制度与流程执行效果,达到提倡良好的企业执行文化,规范运作、制止错误延续和改正错误的目的,而建立的专项管理规章制度。1.2宗旨:以维护国家与企业的法律和规定为目标,通过采用奖惩管理这个激励工具,控制企业中的非期望行为的发生,引导员工知法,守法。1.3奖罚原则(1)地区采用从总经理基金列支,及时奖励的原则;(2)与绩效管理挂钩的奖励原则(3)检查期内累计犯错次数,合并处罚的原则。(4)视情节的严重性,在类别与金额范围内,量情确定处理程度的原则;(5)采用纪律处罚与经济罚款的手段配合使用的原则。1.4适用范围:本规定奖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各所属及合作管理的机构,包括美佳物业总公司,但不包含美佳物业总公司管理下的各项目物业管理处(各项目物业管理处按美佳物业总公司相关奖惩制度执行)。2.管理职责2.1.奖惩决定机构1)总部各部门及负责人、各地区公司及负责人-有权在日常管理中按照本规定对所管辖内下属部门及个人,按照集团授予的管理权限,对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程的行为确定奖励与处罚。2)集团审计管理委员会-有权通过内部审计,对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程的行为确定奖励与处罚。3)集团绩效促进委员会-有权通过绩效考评,对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程的行为,根据集团绩效管理的规定确定奖励与处罚。2.2.奖惩建议与执行部门1)集团员工以及集团各级组织-对于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的行为,拥有按本规定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力与义务。2)地区人力资源部-拥有是依据本管理规定,对地区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程提出奖惩建议,并按集团和地区公司确定的《制度与流程奖惩处理决定》,执行奖罚或监督相关部门执行的权力与义务;3)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拥有依据本管理规定,对集团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程提出奖惩建议,并按集团确定的《制度与流程奖惩处理决定》,执行总部奖罚或监督相关部门执行的权力与义务;4)集团知识管理部及地区常务董事-拥有依据本管理规定对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程实施过程检查、审计、提出奖惩建议并下达《审计处理决定》的权力与义务;2.3.检查与奖惩依据来源(包括不限于)1)集团员工/部门的建议报告;2)集团员工/部门投诉报告;3)集团各地区/部门不定期工作检查报告与违规处理建议;4)集团内部审计报告;5)地区常务董事每月递交的《地区执行力评估报告》、《地区工作动态报告》;6)集团资讯系统递交的《各种文件上载月统计报告》。3.奖励范围与规定3.1.执行优良奖励(1).此奖项与集团绩效考核的KPI指标相结合,地区半年度内没有违反流程的行为,将予以通报表扬。详见集团绩效管理制度中的“制度与流程执行KPI指标的奖惩相关规定”。(2).总部职能管理部在季度内没有违反流程的行为,将予以通报表扬。相关规定同上(1)。(3).对于不畏阻绕,坚持制度执行,并因此为企业杜绝了风险和创造了价值,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通报表扬,同时经相关部门动议,属地区公司管理的员工,由地区总经理召集,组织区域管理委员会确定奖励方案,奖金在地区的总经理奖励基金中提取并列支;属集团总部管理的员工,由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召集,组织知识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确定奖励方案,奖金在集团奖罚基金中提取并列支。3.2.合理化建议奖励此奖励集团员工个人挂钩。员工对“集团制度与流程”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提出改进方案,并采纳和证明为企业规避了重大风险和错误的建议,予以通报表扬,同时经相关部门动议,属地区公司管理的员工,由地区总经理召集,组织区域管理委员会确定奖励方案,奖金在地区的总经理奖励基金中提取并列支;属集团总部管理的员工,由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召集,组织知识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确定奖励方案,奖金在集团奖罚基金中提取并列支。4.处罚范围与规定4.1.处罚的种类与手段(1).纪律处罚分为:Ⅲ类-通报警告、严重警告;Ⅱ类-调职、降级、撤职;Ⅰ类-除名辞退等。(2).经济罚款分为:Ⅲ类-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罚款;Ⅱ类-5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罚款;Ⅰ类-10万元以上的罚款。(3).法律处罚:指员工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集团依法提送国家法律机构,依法追究经济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处罚。4.2.纪律处罚原则(1).通报警告(Ⅲ类)指对员工违反纪律和有过失给予的一般性警示。如果部门或员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一年内如果“通报警告”累计超过三次自动提升为“严重警告”。同时个人绩效考核中的“行为表现”评定项分数直接扣除50%。在“严重警告”后仍然犯错不断,则量情选择Ⅲ类之外的处罚。同时个人绩效考核中的“行为表现”评定项分数直接扣除80%。(2).降级、撤职处罚(Ⅱ类)指对所犯错误情节严重,而且已足以说明其能力或职业素质不符合,现所在岗位研判约定的当事人,采用的处罚。(3).除名、辞退处罚(Ⅰ类)指员工所犯的过错是属于恶性的,情节特别严重,为了改善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企业良好的文化,而采取的处理手段。4.3.经济罚款原则(1).(Ⅲ类)-指量情对违规的员工及部门,在五百元至五千元范围内处以罚款的处罚类别,其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不限于):一般性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的行为;犯有过失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的行为。(2).(Ⅱ类)-指量情对违规的员工及部门,在五千元至十万元范围内处以人民币罚款的处罚类别,其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不限于):多次或严重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的行为;犯有过失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3).(Ⅰ类)-指量情对违规员工及部门,处以最低10万元金额,最高不封顶的最高处罚类别,其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不限于):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索受贿赂、收受贿赂,本人从中受益等恶意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的行为;多次、牵涉金额大的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的行为;犯有过失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并造成企业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4.4.经济罚款的处理(1).个人罚款:从接到处罚通知文件后开始,由被罚款人所在人力资源部在个人收入奖金中按通知规定一次扣罚,一次不足扣罚或没有奖金收入的对象,则按国家劳工法相应允许的范围,从工资收入逐步完成追收。触犯法律的参照国家法律执行,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和地区常董监督执行。(2).地区或部门罚款:从接到处罚通知文件后开始,由被罚款地区或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部在地区或部门各种奖金中,或个人工资中按规定扣罚,没有奖金的地区或部门,则在或个人工资中按通知规定扣罚。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和地区常董监督执行。(3).罚款金额处理:除审计处理的罚款金,地区部门或员工的罚款归入地区总经理基金帐号;总部与审计处理的罚款金由各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汇入集团指定的集团奖罚基金帐户。纳税问题由执行处罚的部门负责完成。4.5.奖惩申诉(1)为了防止处罚不当或处罚的问题情节与事实不符,集团允许当事人申诉。在处罚通知单发出三天内,当事人如认为事情有出入或处罚不当,可向人力资源部门(除审计处理向知识管理部提出外)提出申诉,请求给予重新调查和处理。(2)申诉的复议在每次提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构,但最终裁决权在集团总裁办(审计处理申诉除外)。(3)审计处理申诉的最终裁决权在集团审计管理委员会。5.相关作业指导条例便于方便执行人员和员工了解违规的具体事项和程度,在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上,归纳和细化了相关条例并形成作业指导,包括:5.1“集团制度与流程执行处罚作业规则”;5.2“制度与流程执行处罚参考条例”。6.其他6.1本管理规定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批准,自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6.2“制度与流程执行处罚参考条例”作为与本制度附件同时启用;6.3本管理规定由知识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某集团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实施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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