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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条例》作为本市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是本市“科学规划、依法规划、阳光规划”的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这部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2015年2月11日正式挂牌后,当天立即组织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积极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法制委魏强副主任委员对《条例》的内容做了深刻解读,市国土规划委系统相关部门300多人及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部分代表参加了该宣贯培训会议。《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理顺权责关系,延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一)首次在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基层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条例》第三条第三、四款明确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具体为:一是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要为“村改居”但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转制社区)具有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权和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职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检查职能。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第六十二条还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配合和报告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辖区域内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报告。(二)市区两级实行“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分局是市局的派出机构。《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特定地区和镇设立的规划分局和规划管理所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二、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强化城乡规划统一性和完整性《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在《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核心规划编制体系的基础上,规定了具有广州特色、适应特大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主要特点包括:一是纳入战略规划,明确了战略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广州2000年在全国首创战略规划编制,适应特大城市快速城市化的发展阶段的特点,坚持城市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并定期评估修订形成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灵活发展策略,有效引领广州21世纪以来的城市建设发展,获得国内外广泛认可。但是在《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划体系中,对战略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没有作出规定。二是重视城市设计。广州近年来通过精细化城市设计,已打造出花城广场、琶洲地区、白云新城、海珠湖等亮丽城市名片。中央近期提出要求,各城市都要牢牢把握地域、民族和时代三个核心要素,加强城市设计。《条例》明确了各层次城市设计的审批程序,加强了对城市环境风貌引导和控制。我们将进一步深化珠江岸线、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沙新区、国际金融城等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着力凸显城市山水风貌特色和文化底蕴。三是加强“三规合一”。广州近年来在国内率先大力探索开展“三规合一”工作,实现了于城乡规划、国土规划和国民经济规划技术层面的整合,获得省住建厅和国家住建部的认可和推广。《条例》以立法形式保障“三规合一”成果的实施。如《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以“三规合一”思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专业规划的机制和程序,实现了“三规合一”成果从技术层面向行政层面的整合,能更好地确保国土和城乡规划以“并联”的方式推进。四是牢筑生态资源底线。《条例》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审批程序。现已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启动生态控制线的线位划定工作,通过强化对白云山、海珠湿地等城市重要绿色生态地区的定界定量有效保护,提升城市质量,防止建设的无序蔓延,促进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守住“青山绿水”就是守住“金山银山”。三、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维护城乡规划权威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修改未作规定。为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连续性,防止“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根据《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条例》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但考虑到上层次规划修改或者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确需修改的,《条例》首次明确了确需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和程序。(一)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种情形。《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修改城乡规划的四种情形,除四种情形外,不得对规划进行修改。1、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2、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3、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严格规定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修改规划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征求意见;第二十八条对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作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作了规定。四、规范规划行政审批,推进规划管理精细化推进城乡规划管理精细化品质化,结合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和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实践,坚持“能减则减、应放尽放、应严必严”的规划实施原则。具体为:(一)法规授权政府对无需许可的事项作出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2011年12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政府规章《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已对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类别作出了列举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如下: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二)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三)在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四)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住宅小区内,不临规划路的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五)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六)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3.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4.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构筑物。6.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根据建设领域的发展,对第二款规定的免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进行调整,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下列市政工程免于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按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一)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内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不大于4米的园林小道、小桥(涵)等。(二)道路和桥梁的整饰工程或者小区内非城镇公共道路。(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违法拍摄设备、交通流量监测设备、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发布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四)路灯、路标、路牌、路树、公交车站(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等道路元素。(五)在厂(矿)区内属生产流程且不涉及市政道路、公路的管线工程。(六)管径小于100毫米的给水管道、10千伏变电房以下的低压配电线路、雨水接户井和化粪池以前的排水管道、电信、有线电视接线间以后的线路及低压燃气立管。)(二)规定不发生四至关系改变的建设工程免于放验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外立面整饰、危房原址重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不发生四至关系改变的建设工程免于放验线,简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环节。(三)严格建设工程开工竣工期限管理;严控临时建设。《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未竣工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本市临时建设工程限于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搭建的辅助性建筑物、构筑物及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允许建设的项目。(四)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2001年以来,广州市对乡村建设规划管理采取与城市建设相同的管理模式,要求取得“一书两证”、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手续繁琐,不适应农村村民的实际情况,为了简化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在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条件、程序和有效期等作出规定。五、深化规划公众参与,保障公众权益为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多层面、多角度对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作了细化深化的规定。(一)健全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深化规划委员会制度。《条例》第四条对规划委员会的性质、设置、组成、审议等事项作出规定,明确规委会为议事机构。要求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明确规划委员会委员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明确审议的表决事项实行票决制,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二)征求意见及反馈制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及反馈。(三)规划公示、公布制度。《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受理公示、批前公示以及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相关内容。六、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国土规划合并之后责任更大,监督力度更大。《条例》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严控建筑物使用性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范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管理,对于改变一定区域内整体(整栋或者连片)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规和土地政策;改变零散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的和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主要指加建、扩建、改建,包括外立面改建)两类情形,需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创新预先保护机制。《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条例》第七十五条创设对损坏、拆除预先保护期间建筑的处罚,处以“查处时
本文标题: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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