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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l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4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50509-2009灌区规划规范GB/T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l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3.2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士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4总则4.1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4.2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4.3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4.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4.5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4.6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5建设目标5.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5.2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5.3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5.4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5.5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6建设条件6.1基础条件6.1.1符台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湛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6.1.3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6.1.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6.1.5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6.2建设区域6.2.1重点区域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3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县。6,2.2限制区域1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2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3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耕地的区域;4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5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6.2.3禁止区域l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2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3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6.2.4涉及滩涂开发、湿地开垦、围海造田等区域,应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并获得批准。7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7.1-般规定7.1.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工程体系详见附录A。7.1.2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7.1.3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7.1.4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7.1.5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7.2土地平整工程7.2.1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总称。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7.2.2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田面平整。7.2.3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7.2.4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田块面积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200亩,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100亩;丘陵区水平梯田化率应不小于90%。7.3灌溉与排水工程7.3.1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输配电工程。7.3.2通过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7.3.3完善灌排体系,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6;灌溉保证率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于50%,水田应不低于70%;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于70%,水田应不低于75%。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7.3.4排涝标准应不低于10年一遇。7.4田间道路工程7.4.1田间道路工程是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它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7.4.2通过实施田间道路工程,构建便捷高效的田间道路体系,使田块之间和田块与居民点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方便的生活需要。7.4.3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95%,丘陵区应不低于80%。7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7.5.1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是为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减少污染、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7.5.2通过实施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预防和减少农田的自然火害,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障农田生态系统安全。7.5.3农田防洪标准应不低于20年一遇。7.5.4风害区农田防护面积应不小于90%。7.6其他工程其他工程是除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技术要求详见附录B。8建设程序8.1建设计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围建设任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或年度建设计划。8.2基础调查8.2.1应用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础数据,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8.2.2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调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种植结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8.2.3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8.3可行性研究8.3.1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8.3.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项目建设背景、立项条件、水土资源状况、新增耕地来源、环境影响、规划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环境评价,分析其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8.3.3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申请材料,提出立项申请。8.4规划设计8.4.1在批复立项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设计,确定规划方案和工程布局,明确各类工程建设内容与标准,设计确定各级工程的技术参数和结构尺寸,计算各类工程量,按照相关预算定额标准进行投资预算,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材料。8.4.2开展规划设计和预算成果评审。8.5实施方案8.5.1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成果,制定施工组织方案,选定主要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明确控制性工期和进度安排计划。8.5.2明确土地权属调整的范围、原则与程序,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8.5.3阴确工程管护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原则,说明管护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程类别制定管护措施。8.5.4开展实施方案成果评审。86实施管理8.6.1制定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8.6.2项目法人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做好分工协调;落实多部门共建机制,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8.6.3监理单位代表法人负责施工控制,制定施工进度、资金、质量和安全等控制计划,落实控制措施,对可能偏离施工计划的影响因素提出应对预案。8.6.4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做好招投标、合同管理、公告等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义务。8.6.5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对因规划、设计或施工计划调整引起的重大变更应进行论证。8.7验收8.7.1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终验,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验收。8.7.2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后期管护措施等。8.7.3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设计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再由项目承担单位初验并提交验收申请后,由立项单位组织验收。8.7.4涉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8.7.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评定。8.7.6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8.8后期管护8.8.1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8.8.2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8.8.3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的要求,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进行编号,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8.8.4开展提升地力等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9公众参与9.1明确公众参与的阶段及其主要内容,落实公众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确保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和程序化。9.2充分尊重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群众全程参与。9.3通过公众参与,确保规划设计、实施、权属调整等符合当地实际;实行多方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10权属管理10.1依照土地调查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形成满足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发证需要的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编制权属调查成果。10.2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合理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产权主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生产创造条件。10.3建成后应依法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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