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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省份发文名称发文日期执行日期试点范围征收标准VOCs差别化收费北京市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2015/9/12015/10/1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每公斤20元(1)、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2)、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出本市排放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0元;天津市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294号)2016/4/182016/5/1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每公斤10元(1)、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2)、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3)、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4)、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河北省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604号)2016/5/102016/1/1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自2020年1月1日(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2)、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3)、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各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省份发文名称发文日期执行日期试点范围征收标准VOCs差别化收费起,每污染当量6元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4)、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辽宁省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39号)2016/4/292016/4/1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每污染当量1.2元(1)、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按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辽环函[2015]244号)要求执行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泸价费[2015]18号)2015/12/72015/10/1分阶段划分,每阶段逐步增加试点行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涂料油墨、船舶工业、自2015年10月1日起,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15元/千克;(1)、对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收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2)、对未采取源头防治措施或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各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省份发文名称发文日期执行日期试点范围征收标准VOCs差别化收费汽车制造、工业涂料、工业涂布、医药制造、家具制造、电子产品、橡胶制品、木材加工自2017年1月1日起,20元/千克的,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存在VOCs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收费标准加倍征收(3)、对列入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排污者实施差别化收费。其中,淘汰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限制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351号)2015/12/282016/1/1石油化工、包装印刷2016-01-01至2017-12-31日,每污染当量3.6元;2018-01-0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2)、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3)、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4)、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5)、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6)、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其排污费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各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省份发文名称发文日期执行日期试点范围征收标准VOCs差别化收费按照《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浙江省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2016/4/252016/7/1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自2016年7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3.6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1)、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安徽省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5]168号)2015/12/302015/10/1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每污染当量1.2元(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各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省份发文名称发文日期执行日期试点范围征收标准VOCs差别化收费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按照《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5]82号)的差别化收费要求执行湖南省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1120号)2015/12/172016/3/1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每污染当量1.2元(1)、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2)、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3)、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按照《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执行四川省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3号)2016/3/82016/3/1试行2年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每污染当量1.2元(1)、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2)、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3)、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各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省份发文名称发文日期执行日期试点范围征收标准VOCs差别化收费4.8元(4)、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
本文标题:对比各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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