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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行业发展,确保电镀及酸洗污泥资源化利用、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电镀污泥定义:电镀污泥是处理电镀废水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一般来说,电镀废水呈酸性,主要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废水处理站普遍采用酸碱中和、絮凝沉淀等方法对电镀废水进行处理,利用过量的碱液与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反应形成氢氧化物沉淀,并通过过滤使之与水分离,固液分离后形成的固体废物称为电镀污泥。酸洗污泥定义:酸洗污泥是处理金属表面酸洗废水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站采用酸碱中和、絮凝沉淀等方法对酸洗废水进行处理,利用过量的碱液与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反应形成氢氧化物沉淀,并通过过滤使之与水分离,固液分离后形成的固体废物称为酸洗污泥。一、总体要求(一)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程选址及建设应满足2国家相关规定。新(迁)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项目选址应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批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新(改、扩)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专营设施总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0吨/年,兼营设施(与电镀及酸洗污泥在利用处置工艺上具有关联性)电镀及酸洗污泥单项设计能力不低于6000吨/年;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应选择窑磨一体机模式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其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应小于2000吨/日。主体设施应包含贮存系统、利用处置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电气系统等。(二)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艺选择应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利用处置工艺主要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火法冶金、湿法回收等成熟技术。严禁直接利用电镀及酸洗污泥制砖、陶粒等建筑材料。对于在国内没有实际工程案例的利用处置工艺,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行业权威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鼓励采用金属冶金企业利用处置电镀及酸洗污泥。(三)对于金属含量较高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包括含铜污泥、含镍污泥、含铬污泥等),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工艺回收金属、金属盐等再生产品。对于金属含量较低的电镀及酸洗污泥,鼓励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但污泥掺加比例和系统配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保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四)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企业生产的单质金属再3生产品应满足相关金属产品质量标准;铁合金烧结料、金属盐等再生产品应作为原料定向销售给直接利用单位,双方应共同制定再生产品质量标准,签订购销合同。再生产品包装上应在醒目处设置产品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生产厂家名称、来源、主要组分等信息,便于再生产品接受单位组织生产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追溯。原则上禁止电镀及酸洗污泥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市场流通。(五)污泥干化工序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避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废气应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宜将经过干化预处理后的电镀及酸洗污泥转移给其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用湿法回收工艺的,其主体工艺设备应设置在封闭式建筑物内,应对工艺中各工段排出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浸出残渣原则上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鼓励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二、总体设计和施工要求(一)新(改、扩)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须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设计经验,且原设计项目已通过工程验收。(二)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包括接收贮存区、生产区、附属功能区、生活管理区等功能区,其中接收贮存区应设置电镀及酸洗污泥接收、检测、贮存等单元,生产区包括利用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消防等单元。4三、系统配置要求(一)接收系统接收系统应包括检查、取样、称量和卸载区。卸料场地应配有清洗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集中处理。应对照利用处置工艺制定电镀及酸洗污泥进厂标准、预验收和接收程序。应根据利用处置工艺合理确定实验室分析能力,至少应具备以下电镀及酸洗污泥特性分析能力:含水率、重点污染因子(铬、镍、铅、镉、砷、铜、硫、氯、氟等)含量等,并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电镀及酸洗污泥特性数据库。采用火法冶金、湿法回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的应配套建设相应再生产品检测能力。鼓励通过CMA计量认证或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二)贮存系统电镀及酸洗污泥贮存系统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电镀及酸洗污泥进厂后不可以随意堆放,应进入贮存仓库进行分区、分类贮存。电镀及酸洗污泥贮存仓库必须包括场地防渗、废液收集、废气收集处理等系统。(三)预处理和进料系统新(改、扩)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根据工艺特点配套建设预处理和自动进料系统。湿法回收工艺严禁直接采用人工上料方式进行间歇投料;火法冶金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应单独配套连续进料和干燥单元,进料装置应根据工艺情况配置可调节供应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并5配备称重系统。污泥原料应在密闭空间内输送,进、出输送装置时并应配套粉尘收集和处理系统。(四)利用处置系统新(改、扩)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节能、环保技术、安全成熟的先进工艺及设备,项目建设中采用的各种材料、装备要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生产车间应采用DCS或PLC自动控制系统。湿法回收工艺应按照设计规模、工艺类型和产品类别配置处理处置生产线:湿法回收工艺的浸出装置、浸出液过滤装置和酸化结晶装置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并对装置中产生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火法冶金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应按照进厂污泥特性制定物料配方和处置方案,窑炉废气应采用高效的布袋除尘器,确保粉尘达标排放。(五)二次污染控制系统1.废气污染控制系统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艺必须配套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工艺应能满足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采用湿法回收工艺或湿法预处理工艺的,车间、生产设施排气筒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或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要求。利用处置企业配备的各类锅炉及有机热载体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相应要求。火法冶金工艺中的烧结炉、熔炼炉等窑炉必须要配备尾6气在线监测系统,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要求。2.废水污染控制系统(1)废水处理系统应包括对运输车辆的清洗废水、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废水排放应满足园区污水纳管标准要求。(2)建设规范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系统,全厂应设有应急事故池,以满足相关管理要求。3.灰渣处理系统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灰渣的产生、贮存、处置数量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浸出残渣和除尘飞灰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设置专门的贮存区。火法冶金炉渣鼓励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进行综合利用的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进行炉渣及再生产品的重金属总量及浸出毒性分析,并将检测结果报炉渣及再生产品利用单位备案。4.噪声控制对于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备中噪音污染大的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应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相关要求。四、运行管理要求(一)运营团队必须具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经营管理经验,3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7(二)企业应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相关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实验室应有2名以上具有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以上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操作人员均应培训后上岗,至少2人具备安全员资格。(三)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分岗位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档案、台账管理制度,鼓励建设可全程跟踪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按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四)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保存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材料等相关信息。本管理要求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按本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于本要求生效后3年内按完成整改。相关时效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
本文标题:江苏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江苏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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