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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CD)。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租赁合同D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2、下列哪些合同属于应办理登记的合同:(ABD)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C动产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3、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4、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A格式条款B诚信原则C非格式条款D法律规定5、委任合同是:(BC)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C持续性合同D一时性合同6、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D)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加工合同D借贷合同7、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承揽合同8、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ACD)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9、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A)A有效成立B可变更可解除C无效D可撤销10、下列合同中,属于持续性合同的是:(ABC)A雇佣合同B委托合同C合伙合同D买卖合同11、*第二章*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B)A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C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D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已达成协议12、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A)两个法定阶段A要约和承诺B意思和表示C起草和抄写D协商和谈判13、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D)A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B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C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14、具备以下哪一个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C)A内容违法B合同内容不完全C意思表示不一致D条款有疏漏15、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需调整,不愿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ABC)A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B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C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D化纤厂要承担缔约责任16、某市纺织品公司与某市第三毛纺织厂在某市经委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口头达成一项买卖混纺雪花大衣呢的协议。协议达成后,此种衣料因季节性因素十分紧俏,价格上扬,第三毛纺织厂已将原定卖给市纺织品公司的那批衣料,卖给市强华百货公司,故无货可供。市纺织品公司要求市第三毛纺织厂赔偿其损失。第三毛纺厂则坚持,与买方某市纺织品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其不应受口头合同的约束,故其不向某市纺织品公司供货,不是违法行为。此合同因(AD)。A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向原告供货,显然构成违约B无书面形式,故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C口头合同且又不是即时清结,故无效D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17、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AD)A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件往来订立合同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B没有双方当事人盖章的合同就不算数。C来回打电报没有约束力D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8、甲部的有关负责人黄某在一次全国机械产品展销订货会上,受乙市塑料厂的委托,将一份单方拟好的加盖公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交给大会订货部门,有订货部门协助与卖方联系。合同规定购买某型注塑成型机一台,价格若干,质量标准依照机械部最新颁布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买方于收货后十日内完成质量验收并以汇款方式支付货款。丙机床厂在展销会订货部门得知该合同的内容后,对塑料厂的单方拟定的条款均表示同意,于是签署了该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向塑料厂如期发货。但货到达塑料厂后,塑料厂拒绝接受所送货物,称本厂向大会提交的合同文本只是想了解一下展销会的供货情况,该合同文本并不是针对特定人提出的,不是要约,合同条款还需要在卖方确定后进一步磋商。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持根本不公态度,无法协商解决,机床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塑料厂履行合同。本案就塑料厂提供的合同文本而言(C)A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展销会上有几百多家企业参展,无法确定特定相对人。而要约只有经过特定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非向特定相对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即时具备要约的其他条件,也只是要约邀请。B要约是特定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约应由要约人提出,本案中单方拟就的合同由黄某交给大会订货部门,又由大会订货部门与机床厂联系签订,因此不符合要约的要件,塑料厂不受该合同的约束C本案中的单方拟就的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塑料厂在合同上盖章可以表明其原意受该要约的约束,也是他作为要约人身分的确立,其要约经过合法代理人传达到作为相对人的机床厂,就产生了对要约人的拘束力D领导经办的事情,自然具有法律的拘束力。19、某经营部连续在《市广播电视报》上刊登销售一种编织机的广告。广告说,凡购买此编织机的,均由经营部负责培训。某女见到该广告后,遂去该经营部购买了此种机器。购销双方采取先付款后开箱交编织机的方式成交,另购机架需再付款。当杜某问及培训一事时,经营部称:“参加培训者需交培训费,购买者带自己的编织机参加操作实习。不参加培训者,点清机件回家。”杜某认为,广告中说培训由经营部负责,就应是免费培训,买了机器以后,又索要培训费,太不合理。于是某女赌气将机器拿回家自行练习使用,但她始终不能掌握S型编织机的各种功能的操作,于是便以该机质量差为由,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机还款。在消费者协会调处过程中,该经营部以用户杜某操作不当,技术不熟练为由,拒绝退机还款,并请商检局进行了检验,证明该编织机的编制功能及织物质量均符合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与说明书介绍的情况相符。双方争执不下,某女诉诸法院。(ABCD)A被告泰华经营部在所刊登的广告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地阐明该机器的价格、配套产品及其价格,故不是要约B该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所以是要约邀请C广告没有许诺是免费培训,自然可以收费D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法的买卖关系应予以保护。20、甲海外贸易公司与外国乙矿业公司洽谈外销硅铁。某年8月2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了一份本公司草拟的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文本。要求外方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签署该合同。由于该邮件以海外的方式寄出,遇到海上风暴,运载邮件的船只比规定时间延迟半个月,于9月29日才到达该外国公司所在地。该乙外国公司收到邮件后,即于9月30日即向甲贸易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愿意签订该合同。可是,加公司已于9月3日与北京丙矿业公司签订一份与前述合同条款一样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乙外国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则甲公司与北京丙矿业所签合同生效。甲公司已于9月30日当日将该批硅铁交付北京丙公司。乙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法院应判决:(BC)A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9月29日,故承诺期限为9月29日加一个月即10月29日。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C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受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D我国合同法采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以外,要约即告生效。21、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到货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订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在供货。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灯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ABCD)A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B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C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邀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终止D鞋厂的邀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终止。22、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信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应判决(ABC)。A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B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C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因此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D周某的预期收入损失和由于撤销要约而产生的那部分利息损失,都可以要求百货公司补偿。23、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设备,可在10天内给个回话。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你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李某反唇相饥:“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到我吗?”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李某要约购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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