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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手段):(1)指引自身(通过条文)(2)评价他人(3)预测双方(4)教育大众(通过案例)(5)强制犯罪2、社会作用(目的):(1)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与同盟者、阶级内部的关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维护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维护生产生活秩序、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二、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2、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二者互不相离3、法与道德:(1)相同点:①阶级性②规范性(2)不同点:(生评调表手)①生成方式②表现形式③评价标准④调整范围⑤保证实施的手段三、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1)按照法律调整对象(2)按照对象无法划分的2、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民商行经,诉讼社会刑)(1)宪法(2)行政法(3)刑法(4)民商法(5)经济法(6)诉讼法(7)社会法四、法律效力:1、对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中国是以属地为主,同时结合属人和保护,即折中主义2、空间效力:领土、领空、底土、领土延伸:驻外大使馆、船舶、飞机(旗国主义)3、时间效力通常不溯及过往,有例外。五、法律关系1、分类:(1)绝对法律关系:一个人对一切人(物权)。相对法律关系:某个人对某个人(合同)(2)平权型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民事)。隶属型法律关系:一方可以依据职权要求另一方为或者不为的关系(行政)(3)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2、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2)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六、法律责任1、分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2、构成要素(责刑损因主)(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七、立法1、立法权:(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省级、地级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4)行政法规:国务院(5)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及直属机构(6)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地级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2、立法的效力:(1)上级>下级(2)同级人大>同级政府3、立法裁决:(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决定采用地方性法规直接采用,否则报请全国人常(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决定八、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方式: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2、司法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权专属性、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合法性)(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执法原则:(1)依法行政(2)讲求效率(3)合理性九、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分类:(1)根据主体:①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由国家机关进行解释,又分为立法、司法、行政解释②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由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进行解释,不作为法律依据(2)根据尺度:①限制解释,缩小范围。②扩充解释,扩大范围。③字面解释,进行进一步说明2、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法解释(通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解释字面含义)(2)逻辑解释(以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3)系统解释(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部门的作用)(4)历史解释(分析法律制定的时间、地点、历史背景)(5)目的解释(分析法律制定的目的)一、宪法概述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2、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表现在:①内容根本②效力最高(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之冲突、最高行为准则)③制修程序最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的分类中国的宪法是成文的(不成文)、刚性的(柔性)、民定的(钦定)、纲领性的(确认性)、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资本主义类型)4、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2)基本人权(3)权力制约(4)法治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中国不适用三权分立,而是权力制约(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地方服从中央)5、宪法的结构(1)序言(2)正文(总纲、权利义务、机构、国旗、国歌、国徽、国都)(3)附则(中国没有附则)6、宪法的历史(1)四个第一: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1787美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18苏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54宪法(2)新中国宪法1949年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宪法二、我国国家的基本制度1、国家制度(1)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2)国家性质、国体:人民民主专政(3)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普通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制度)(5)根本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①性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形式②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③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④领导方式:中国共产党对其他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没有其他方面的领导2、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表现在:(1)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2)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所有;(4)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即可属于国家、也可属于集体所有。3、选举制度(1)普遍性原则:已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中国公民(2)平等原则:①在一个地方只有一个投票权;②不得歧视;③不得有特权;④同票同权原则,每人代表的人数相等,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3)直接选举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①无记名原则;②双半数(全体选民半数到场选举有效,到场人数半数同意候选人才可当选);③另选他人自由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数多于应当选人数4、特别行政区制度(1)共两个(2)高度自治:不包括外交权与军事权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2)人常不属于自治机关(3)民族地方的自治权:①制定自治以及单行条例②根据当地民族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③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特定4项:①华侨、归侨、侨眷②烈军属③妇女④老人、儿童、家庭(2)人身5项:①生命②人格尊严(姓名、荣誉、名誉、肖像、隐私)、③人身自由④住宅⑤通信、(3)财创6项:①财产权②劳动权③休息权④受教育权⑤科学艺术创作自由⑥在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政治7项:①选举与被选举权②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四、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2)任期:每届五年(3)会议:每年3月举行一次(两会:人大和政协会议)(4)职权:监督修宪制基本、三席两高三提名(正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法、最高检;主席提名总理、总理提名部委、军委提名军事委员会成员)、计划预算战与和、改撤人常省建置(5)不超两届的职务:人常正副委员长;国务院正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法检长、副职不限;主席:正副主席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修补部分法、撤销国务省权机、九三特赦3、紧急状态:省内国务院、以上找人常4、建置:省级找人大、市县区域划分找国务。一、概述1、特点:(1)世界各国皆没有统一的完整的行政法典(2)实体同程序共存(3)目的是为了控制行政权2、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2)合理性原则(理性、公平)(3)程序正当(行政相对人有申辩的权利)(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1、概念:(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2)行政相对人: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2、行政主体的范围:(1)派出机关:政府派出,独立担责。例如街道办事处(2)派出机构:政府部门派出,原则上不独立。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派出所只有五百元以下或者警告可以独立担责,其他需要找公安局。3、行政行为(1)效力:公定力(一旦做出,先推定合法);确定力(不得随意变更);约束力;执行力(强制执行)(2)分类:①以形成的法律关系来分: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②以对象和对象所处的法律地位: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③以受拘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无选择空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罚有区间)④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实施:依职权行政行为(交警)、依申请行政行为(结婚)⑤以是否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形式:要式行政行为(罚单有法定形式)、非要式行政行为(无法定形式)⑥以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授益性行政行为(驾照)、负担性行政行为(纳税)⑦以行政行为方式:具体行政行为(针对某个个体)、抽象行政行为(大政方针、面对一类群体、比如计划生育)三、具体的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1)分类:①声誉罚:警告②财产罚:罚款(区别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区别没收财产)③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件或者执照④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2、行政处罚的管辖(1)由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2)有争议的需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3、行政处罚的适用(1)不适用的情况: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时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③违法行为轻微、后果不严重④超过追责时效的,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有例外)(2)一事不再罚:不得以同一件事为由处罚两次4、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①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并送达。②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③不需要当场收钱、二十元以下才可以(2)一般程序:处罚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3)听证程序①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②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5、行政处罚的执行:(1)罚缴分离(2)当场收缴: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的②不当场收缴时候难以执行的(流动商贩)③当事人银行缴款困难,提出当场缴纳请求的6、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2)行政强制执行①加处罚款或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7、行政许可:从无到有,依申请;授益性;具体的。8、行政征收:使用权(资源费);行政义务(税收);违反行政法规(排污费)9、行政给付:低保、抚恤金、生活补助10、行政确认:从有到确认。同行政许可区分。比如残疾人鉴定11、行政奖励: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四、行政救济1、行政复议(1)概念①不能对抽象的行为单独复议,可以附带性的提出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重点是法院审理)、适当性进行审查。(2)范围不包括①国家行为②刑事侦查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内部人事任免、处分)④行政调解⑤行政指导行为(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议;原则上找上级,省部找自己(4)行政复议机关①政府部门: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②省部级单位:原机关自己;③垂直管理机关:直属的上级机关④派出机关机构:各自从属单位④多个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⑤被撤销的:找继承机关。(5)程序申请:自得知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有例外。原则:①书面复议原则②不停止执行③被申请人举证原则结果:复议结果不得加重。2、行政诉讼(1)概述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关工作人员。(2)管辖①中级人民法院:海关处理的案件;对政府本身即县级以上;本辖区的重特大;②基层:政府职能部门;③省高和全国最高:自己辖区的重特大④地域管辖:Ⅰ、一般案件在被告所在地法院Ⅱ、经复议的案件在复议机关或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Ⅲ、因不动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可在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3)经行政复议后被诉讼的结果①维持决定: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
本文标题:事业编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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