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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时间:2003-01-1009:00评论:0条标准级别:国家标准标准性质:强制性发文单位:建设部标准号:GB50334-2002标准状态:制定有效性:现行发布日期:2003-01-10实施日期:2003-01-10标准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条文说明[发布日期:]2003-01-10[实施日期:]2003-03-011总则1.0.1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保护环境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在普遍建设,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有一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此,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受建设部委托,会同有关城市相关部门组成编写组,编制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1.0.2本规范不仅适用于新建污水处理厂工程,而且对已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增容扩建和技术改造,以及提高污水处理水质等级与设备维修等工程建设,均应按本规范要求执行。1.0.3污水处理厂工程是多专业的综合性工程,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仪表测试安装工程、自动化系统安装工程、环境和市政配套工程等。国家已有的专业验收规范,在本规范中,仅把涉及污水处理厂需要突出控制的内容编入。因此,该规范应与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规范配套使用。1.0.4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质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内容,不能低于本规范的规定。2术语此章给出的八个术语,是本规范有关章节中较为常用和重要的。术语仅做了通俗性解释,达到了解涵义之目的。由于污水处理厂工程属综合性工程,因此该标准须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配套执行,对已有的术语不再列出,应参阅有关国标术语使用。本规范的术语英文注解,不一定是国际标准,仅供参考。3基本规定3.1材料与设备3.1.1本条强调用于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合格。3.1.2污水处理厂工程所采用的原材料和机电设备,必须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具有相应的合格证件。3.1.3本条是指机电设备安装及自动控制系统的主要材料和部件,使用前必须按定购合同和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3.1.4进场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是指水泥、钢材等材料及设备,除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外,还应在使用前进行复验。3.1.5本条主要是指对材料见证取样的规定。见证取样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第二方对材料合格的确认或对材料质量有争议时的合格确认。3.1.6本条是对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单位或部门资质和资格的规定。3.1.7对由国外引进的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必须严格按合同文件对照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关或函告。3.l.8本条是对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行保管的规定,为防止保管不善发生锈蚀和损坏及不经检验就安装使用,要求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3.1.9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保温材料等,应经监理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做好记录。3.1.10本条是指在验收过程中,对施工原始文件和记录进行检查的规定。3.1.11本条规定主要是通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来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3.2施工3.2.1为保证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质量合格验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除应具备企业资质证件外,并应根据建设项目建立内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验收的三检制度,强化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3.2.2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对承建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都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达到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目的。3.2.3污水处理厂工程是多专业综合性工程,本条所指施工组织总设计是对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指导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某一单位工程的指导性文件;施工方案是对主要部位或关键分项工程施工控制的具体要求。应通过施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3.2.4本条规定是指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动设计,需要变动的,应严格按设计变更程序执行。3.2.5本条强调了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应制定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并严格贯彻实施。3.2.6本条强调了安全生产的要求。在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3.2.7污水处理厂工程位于不同地区,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不受影响,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冬期。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并贯彻落实。3.2.8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并已进行单机及联动试运行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报工程交工验收。由污水处理厂管理单位参加验收和接管,接管后,通水试运行及调试管理,期限一年。在此期间施工单位应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管理单位应负责污水厂设备调试和处理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指标,为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和正式投产运营做好充分准备工作。3.3验收3.3.1本条是根据污水处理厂工程的特点,划分四个阶段,分别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目的是以强化过程的质量控制来保证整体的工程质量。3.3.2~3.3.3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以及验收记录和报告,除按本规范附录内容的格式填写外,并应与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3.3.4本条是污水处理厂工程各阶段验收的申报制度和时间要求,验收时各参建单位将有关文件、图纸、施工记录等准备齐全,为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3.3.5本条规定除执行本规范外,并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配套使用。3.3.6由于污水处理厂工程投资和规模不同,各地区质量管理和经济状况有别,为从实际出发,达到工程质量检验的可靠性,对工程质量项目检验的抽检数量暂不做硬性规定,由建设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4施工测量4.1一般规定4.1.1施工测量是把设计的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正确地标志到施工现场。它贯穿于厂区各构筑物及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全过程。一般包括测设、施工控制测量、沉降观测及竣工总平面图绘制等内容。4.1.2~4.1.3充分熟悉设计文件,图纸及有关测量放线记录。对设计交付的厂区规划桩及坐标,构筑物及建筑物中线位置桩,三角网基点桩等测量记录进行检查、核对。对厂区原地形、地貌要进行核对、复测,做好录像和记录。4.1.4轴线丈量相对误差应符合三级标准一级不得大于l/28000;二级不得大于l/21000;三级不得大于1/14000。参考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方格网四角观测闭合差应符合三级标准一级不得大于±15";二级不得大于±25";三级不得大于140"。参考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厂区内高程控制点抽检两组,每组三个点闭合。其相对高差应满足水准测量二等误差标准,不得大于±4mm,参考城市测量规范CJJ8—99。4.1.5厂区的控制坐标桩、轴线桩、方格网控制点及高程控制点,应接线名或地名,起北止南分别设定桩名或编号,在实地设置拴桩,并绘制点之记图。4.1.6本条对施工测量单位提出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测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及监测制度,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有效的运行和落实。4.1.7厂区竣工后,为了今后便于管理使用和维修,以及为扩建工程提供依据,要求绘制竣工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的图例、图面内容、比例等应尽量与设计一致。在污水处理厂的构筑物、建筑物、地下管线及附属工程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可将总平面图分为厂区的构筑物及建筑物、管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坐标控制图及坐标、高程等测量记录也应整理成册。绘制竣工总平面图,应随工程进度及时绘制,避免资料遗失,若发现问题可及时到现场查对,使竣工图真正反映实际情况。4.2厂区总平面控制4.2.1根据施工坐标系统,结合厂区各类构筑物及建筑物布置形式,通常设计的道路中心线与各类构筑物及建筑物是平行关系,可根据厂区的横、纵基线测设,三点直线形、三点直角形、四点丁字形、五点十字形、矩形、方格形等轴线,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其轴线上的点数不得少于三点。4.2.2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应进行实地复测。若发现标志不足,不稳定,被移动或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应进行补测、加固、移设或重新测设,并通知设计单位。依据设计的坐标、基线,设定厂区施工坐标系统,为总平面图的设计而确定的独立坐标系统,横、纵坐标轴的方向与设计图样、构筑物及建筑物的方向保持平行,即为厂区的控制基线,其坐标原点可假设在总平面图的西南角处,使厂K的所有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坐标均为正值。同时要与设计坐标用导线法连成整体,使施工坐标换为设计坐标值。基线实际相对误差应符合二级标准1/26000参考《城市测量规范》(CJJ8)。4.2.3总平面测量控制中的水平角观测、基线、轴线丈量回数及误差,参考《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4.2.4当厂区的横、纵轴线相交形成的方格网不能满足构筑物及建筑物放线要求时,可在控制轴线上加设控制点,形成整体或局部的次一级方格网,以满足放线要求。4.3单位工程平面控制4.3.1当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四角点位测放在地面以后,应向外方向放射方向桩,确保构筑物及建筑物的方向位置,对大型构筑物及建筑物的边线上加设线点,一般不大于10m。4.3.2根据纵、横轴线,用直角坐标法交汇构筑物及建筑物的中心点,其相对误差不大于土5mm。4.3.3污水处理厂内的各种工艺管线较多,深浅不一,因此必须绘制纵、横断面大样图,以先深后浅的原则进行放线。管线中线要测放在比较牢固,不宜被移动的固定架上。4.3.4道路中心线一般与构筑物及建筑物保持平行关系,厂区构筑物及建筑物的控制轴线应设在道路中心线上,无障碍物,测量视线好,有利于放线。4.3.5地面以上的建筑物放线,最佳形式是放在固定的龙门架上,这能保证建筑物开槽后其轴线仍然存在,便于检查和复测。4.3.6圆形的构筑物及建筑物,一般在轴线上采用直角坐标法交汇中心点,如一沉池、二沉池、消化池等,用中心点控制,必要时在基础上埋设塔架,随构筑物施工升高而逐步的起升塔架圆心点高度,以利控制池体半径及池壁尺寸。方形或矩形基础,要控制构筑物的轴线,同时控制结构的中心点,再用五点十字法测设外边线。4.3.7附属工程一般采用方格网和直角坐标法设定,对于厂区内的花池、围墙、交通设施、照明设施、人户检查井。入户管线等附属工程,可采用相邻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延长线法或支距法设定。4.3.8构筑物及建筑物的边长,在施工放线过程中要控制偏差,同时边长在复测时必然出现相对误差,其允许偏差按现行国家《工程测量规范》(GB5026)的有关规定执行。4.4高程测量控制4.4.1对设计提供的水准点要进行复测,采用中等测高法,三丝读数,每测一站的观测程序为“后前”、“前后”进行,按四等水准测量技术要求执行,闭合差≤±12(Li)0.5。厂区内高程控制点的测设,按环线闭合差四等水准测量技术要求执行,闭合差≤±20(L)0.5。表4.4.1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mm)等级每千米高差中数中偏差测段、区段、路线往返测高差不符值测段、路线的左右路线高差不符值附和路线或环线闭合差检测已测段高差值偶然中偏差全中偏差平原高陵山区二等≤±1≤±2≤±4(Ls)0.5—≤±4(L)0.5≤±6(Li)0.5三等≤±3≤±4≤±12(Ls)0.5≤±8(Ls)0.5≤±12(L)0.5≤±15(L)0.5≤±20(Li)0.5四等≤±5≤±6≤±20(Ls)0.5≤±14(Ls)0.5≤±20(L)0.5≤±25(L)0.5≤±30(Li)0.5参考《城市测量规范》(CJJ8)。4.4.2厂区构筑物及建筑物较多,为控制各种构筑物的高程测设,其厂区内的高程控制点布置不宜过少,一般点位间距在50-100m之间基本满足,也可视构筑物及建筑物密度而定。4.4.3厂区内的高程测量控制采用四等水准环线闭合,其偏差要求按4.4.1表执行。本节提示:水准仪的前后视线。视距作出相应的规定。4.4.4厂区内的高程测量控制
本文标题: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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