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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工程一、污水处理工艺分类根据《水污染控制工程》分类不溶态污染物的分离技术:1、重力沉降:沉砂池(平流、竖流、旋流、曝气)、沉淀池(平流、竖流、辐流、斜流);2、混凝澄清;3、浮力浮上法:隔油、气浮;4、其他:阻力截留、离心力分离法、磁力分离法污染物的生物化学转化技术:1、活性污泥法:SBR、AO、AAO、氧化沟等2、生物膜法: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池等3、厌氧生物处理法:厌氧消化、水解酸化池、UASB等4、自然条件下的生物处理法:稳定塘、生态系统塘、土地处理法污染物的化学转化技术:1、中和法:酸碱中和2、化学沉淀法:氢氧化物沉淀、铁氧体沉淀、其他化学沉淀3、氧化还原法:药剂氧化法、药剂还原法、电化学法4、化学物理消毒法:臭氧、紫外线、二氧化氯、氯气、次氯酸钠溶解态污染物的物理化学分离技术:1、吸附法2、离子交换法3、膜分离法:扩散渗析、电渗析、反渗透、超滤、纳滤、微滤4、其他分离方法:吹脱和气提、萃取、蒸发、结晶、冷冻根据常见污水处理方法分类物理法:物理或机械的分离过程。过滤,沉淀,离心分离,上浮等化学法:加入化学物质与污水中有害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的转化过程。中和,氧化,还原,分解,混凝,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物理化学的分离过程。气提,吹脱,吸附,萃取,离子交换,电解电渗析,反渗透等生物法:微生物在污水中对有机物进行氧化,分解的新陈代谢过程。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氧化塘,厌气消化等根据常用处理废水的化学方法分类混凝向胶状浑浊液中投加电解质,凝聚水中胶状物质,使之和水分开混凝剂有硫酸铝,明矾,聚合氯化铝,硫酸亚铁,三氯化铁等含油废水,染色废水,煤气站废水,洗毛废水等中和酸碱中和,pH达中性石灰,石灰石,白云石等中和酸性废水,CO2中和碱性废水硫酸厂废水用石灰中和,印染废水等氧化还原投加氧化(或还原)剂,将废水中物质氧化(或还原)为无害物质氧化剂有空气(O2),漂白粉,氯气,臭氧等含酚,氰化物,硫铬,汞废水,印染,医院废水等电解在废水中插入电极板,通电后,废水中带电离子变为中性原子电源,电极板等含铬含氰(电镀)废水,毛纺废水萃取将不溶于水的溶剂投入废水中,使废水中的溶质溶于此溶剂中,然后利用溶剂与水的相对密度差,将溶剂分离出来萃取剂:醋酸丁酯,苯,N—503等设备有脉冲筛板塔,离心萃取机等含酚废水等吸附(包含离子交换)将废水通过固体吸附剂,使废水中溶解的有机或无机物吸附在吸附剂上,通过的废水得到处理吸附剂有活性炭,煤渣,土壤等吸附塔,再生装置染色,颜料废水,还可吸附酚,汞,铬,氰以及除色,臭,味等用于深度处理。二、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三级处理,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率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分析法等。整个过程为通过粗格删的原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经过格删或者筛率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即物理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编号】CJJ60-1994【标准名称】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中标分类】P工程建设P40/44给水、排水工程P40给水、排水工程综合【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起草单位】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归口单位】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主编【发布日期】1994年12月6日【实施日期】1995年7月1日【出版单位】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日期】1995年10月【开本页数】32开/112页【标准定价】19.00元内容简介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达到污水处理厂净化水质、处理和处置污泥、保护环境的目的,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矿企业废水处理厂、站可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标准目录1总则2一般要求3格栅间4进水泵房5沉砂池6初次沉淀池7曝气池8鼓风机房9二次沉淀池10回流污泥泵房11加氯间12浓缩池13污泥厌氧消化池14污泥脱水机房15锅炉房16沼气柜17沼气发电机房18监控仪表室19变配电室20化验室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加说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建标综[1999]24号)的安排,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修订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设备产业化进程,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上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发展需要相协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由污水管渠系统、泵站、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出水排放系统等构成。工程项目的系统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受纳水体的条件以及环境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厂采用集中或分散建设应在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宜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水厂。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排水管渠、泵站应与污水厂同步建设。城市污水厂应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处理工艺,并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流域环境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综合论证。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稳妥地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目的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确定。第八条建设在城市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应优先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旧城区改造、降雨量很小的城市应从实际出发,宜采用合流制,并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人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工业废水的水质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排人下水道水质标准时,应优先采用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方案。工业废水排人城市污水管渠系统前,应注重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排污量,并在排放口设置水质和水量检测设施。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优先考虑污水的资源化,并与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相结合,同时宜配置污泥的资源化设施。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的资金,具备上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相关条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维持正常运行与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级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Ⅰ类:50~100万m3/d;Ⅱ类:20~50万m3/d;Ⅲ类:10~20万m3/d;Ⅳ类:5~10万m3/d;Ⅴ类:1~5万m3/d。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L限值。二、污水处理级别: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第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应综合城市规模、城市性质、排水规划等因素,在研究排放污水量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近年排水资料的分析论证,并结合技术进步,合理确定近期规模,预测远期规模;当污水量资料不足时,可按城市用水量或者类似地区的城市污水量资料分析确定。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的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及其他污水量。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各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如下:一、污水管渠系统:主要包括收集污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二、泵站:主要包括泵房及设备、变配电、控制系统、通信及必要的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三、污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配套设施、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四、出水排放系统:包括排放管渠及附属设施、排放口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第十五条污水厂宜包括下列生产设施:一、一级处理污水厂:包括污水一级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污水一级处理一般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消毒及出水排放设施。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增加投药等设施。污泥处理一般可包括污泥储存和提升、污泥浓缩、污泥厌氧消化系统、污泥脱水和污泥处置等设施。二、二级处理污水厂:包括污水二级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污水二级处理根据工艺的特点,可全部或部分包括污水一级处理所列项目及生物处理系统设施。污泥处理可与一级污水厂的内容相同,污泥的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和堆肥等方法进行处理。三、污水深度处理厂宜由以下单元技术优化组合而成: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性炭吸附、离子交换、反渗透、电渗析、氨吹脱、臭氧氧化、消毒等。四、其他: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小型污水厂,可设置调节水质(或)水量的设施。污水厂可设置进厂水水质自动检测设施。一、二级处理的污水厂有条件时,应设置污水、污泥资源化工程设施。污水资源化应据使用目的,采用适当的深度处理;污泥资源化主要是污泥消化产生的污泥气的利用,以及符合卫生标准的污泥的综合利用。资源化工程设施的内容应根据其目标合理确定。第十六条污水厂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宜包括交配电、生产控制系统、计量、给排水、维修、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仓库、照明、管配件堆棚、消防和通信等设施。第十七条污水厂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可包括办公室、食堂、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绿化、安全保卫等设施。第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依托条件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项目建设内容。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
本文标题:污水处理工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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