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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已经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第三条省优质结构杯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各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或所属质量监督协会)从各市评选的市级优质结构奖工程中,择优选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参加评审,结构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第四条省优质结构杯奖的评审工作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以下简称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省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第五条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每年表彰一次,数量一般不超过400项,由省评审办根据各市工程建设规模以及质量情况分配。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应是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第七条申报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筑工程,均可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二)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三)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1、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3、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四)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五)规模未到达上列(一)至(四)项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一)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二)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四)在申报、评审、公示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五)不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试行)(附件2)的工程。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九条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手续;(二)未列入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审计划的工程不得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三)每年两次由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本地区参与市级优质结构奖评审并符合省优质结构杯奖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中择优选取,按照省评审办下达的指标进行汇总、上报;(四)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时,应附以下材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1、《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批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文件;3、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4、工程概况(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质量情况)、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5、其他应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以上资料原件经设区市监督机构审核无误后,留取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报。第十条工程初评初评工作由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或所属质量监督协会)负责,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试行)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工程初评的现场检查在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在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两次;(二)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最后一次初评现场检查和评审;(三)对于高大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现场检查和评审原则上每10层不少于一次;(四)工程初评结束后,设区市监督机构负责完成该项目的检查过程报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状况及评价、检测检验报告、评审结论及推荐性意见。第十一条评审检查评审检查工作由省评审委办公室负责,按照各市推荐项目名单,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试行),采取统一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一)统一组织的现场检查每年安排两次,分别在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按各地区申报数量、施工进度和初评情况组织;(二)各设区市推荐的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结构工作量二分之一以上且主体结构未完工;(三)省评审检查专家组由省评审办在全省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实施回避制度;(四)评审检查程序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2、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3、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4、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5、反馈检查情况;6、提出评审检查意见。第十二条对于评审检查时主体结构分部未完成的工程量,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主体分部工程全部完工后将剩余工程量的质量评价情况报省评审办;剩余工程量的质量状况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资格;省评审办公布评审结果时主体分部工程仍未全部完工的转入下一年度,不占用下一年度指标。第四章评审第十三条省优质结构杯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与管理、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工程质量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评审工作坚持“高水平、严要求、公开、公正”原则。第十四条参加评审的工程在评审前需补充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程序验收情况的5分钟影像资料。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市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和工程初评、评审检查情况,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票数在2/3以上有效。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后,提交省建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最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第十七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省评审办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鉴定,达不到省优质结构杯工程质量水平的,由省评审办撤销其省优质结构杯奖荣誉称号,申报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第五章表彰第十八条获奖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和省质量监督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对荣获“省优质结构杯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授予奖杯和荣誉证书,主要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和伪造“省优质结构杯奖”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评审检查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由省评审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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