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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教育法孙玲无锡高等师范学校小学教育系第十三章教育法一、教育与法律二、学校中的法律关系三、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一、教育与法律1.法律的产生及功能(了解)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教育的国家化和教育法的产生19世纪下半叶,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强迫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史上被称作“教育的国家化”。3.国外教育法发展的历史及其特点(了解,背小标题)(1)零星立法阶段(文艺复兴后到19世纪初)(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19世纪初至19世纪中后期)最早的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初等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题展开的。(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20世纪初至二战前)(4)教育的综合法制阶段(二战后)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前瞻我国的7部教育方面的法律(重点,熟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五层次六部门,重点,熟背)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以宪法为依据制定,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教育法》(1995年)就是这样一部法律。第二层次:部门教育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六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第四层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制定。第五层次:政府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学校中的法律关系1.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略)2.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应由行政法规定它的法律地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3.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法律地位(重点,熟背)《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这与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的建议》中关于教师职业的定位是一致的,该《建议》提出:“教师的工作应被视为专业性职业。”(2)教师的权利(《教师法》,背)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3)教师的义务(《教师法》,背)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④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4.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1)学生的法律地位(重点,熟背)①作为一名国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②作为一名受教育者,学生的地位由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所确认;③对于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学生而言,因其具有“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他们的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条款所确认。(2)学生的权利(《教育法》,背)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学生的义务(《教育法》,背)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三、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1.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1)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由于教育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故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另一种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学校事故的分类:一类是意外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另一类是过错事故,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如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教师、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学校事故处理思路:①学校有无过错?什么性质的过错?②学校过错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③人身伤害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学校事故处理处理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有过错在承担责任。①学校或教师无任何过错,不负法律责任。②学校或教师有过失,但过失不是事故原因,是事故条件,承担部分责任。③学校管理失当导致事故,承担部分责任。④直接由学校或教师造成的人身事故,学校和教师承担法律责任。⑤教师或工作人员明知行为的严重后果,却违反职责规定行为并造成事故,行为人承担责任。⑥学校以外事故,学校组织且有过错,学校负法律责任。⑦幼儿园学校等不具备法人资格,上级主管部门负连带赔偿责任。2.法律救济(1)法律救济概说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2)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在教育领域内,有两类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①教师申诉制度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②学生申诉制度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申诉的范围:①对学校作出的违纪处分不服;②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③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④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⑤学生人身权、财产权收到伤害的其他行为。(了解)
本文标题:13-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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