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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孝俭,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因上诉人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烟芝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5)烟芝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判决。事实及理由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一、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本案开庭时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二、上诉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实施犯罪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也未造成重大损失。三、上诉人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四、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上诉人量刑时可以适用缓刑。1、本案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特别恶劣的情节。2、上诉人有悔罪表现;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愿意尽其所能赔偿对方的损失,有强烈的悔罪表现。3、上诉人没有犯罪的前科;经过本案的教训,上诉人已经深深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已经痛下决心,以后的生活中会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4、对上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诉人平时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对上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在此次犯罪中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的悔罪表现,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的机会。此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状副本5份上诉人:徐孝俭2015年3月24日
本文标题: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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