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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11】182号2011年05月0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部对《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41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车辆购置税投资补助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管理,其中,改造目标及补助范围、标准适用于“十二五”期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第三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包括危桥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安保工程)和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灾害防治工程)三项内容。第四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有序、地方为主、科学有效的原则。第二章目标与前期工作第五条危桥改造目标为:“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国道、省道上现有危桥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县道、乡道上的中桥及以上现有危桥改造任务,适时启动村道中桥及以上危桥改造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危桥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安保工程目标为:“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国省干线的实施任务,完成大部分县道的改造任务。灾害防治目标为:完成国道、省道中抗灾能力明显不足路段的改造任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应优先安排国省干线公路、重要县道、通客运班线、学生班车和旅游公路上的相关项目并统筹考虑本辖区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危桥改造工程应按照危险程度,优先安排五类桥梁。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公路的正常养护工作,在技术评估的基础上,结合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工作目标,提出本辖区(含计划单列市)“十二五”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规模,并将有关项目汇总,构建省级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报部备案,作为安排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前提和依据。交通运输部将在审核省级项目库的基础上构建“十二五”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第七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技术评估按以下方式进行。桥梁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安保工程项目技术评估按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技术评估按照《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技术指南》等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往年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第八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建成后,除危桥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进行更新。对于新增危桥改造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更新。第九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省级项目库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制订分年度项目安排和实施目标。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应组织开展方案设计、投资估算、方案审查、设计、概预算编制和设计审查等各项前期工作,并汇总有关信息形成省级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在汇总省级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建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基础数据应以公路数据库和养护统计数据为基础,填报要求和内容另行制定。纳入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第十一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设计。第十二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充分体现“因地制宜,安全经济”的原则。危桥改造的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原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或以上荷载等级为标准进行设计。拆除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的方案审查和设计审查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计划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年度项目安排,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和审查工作,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9月份在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集中填报已完成方案审查的项目情况。(二)交通运输部根据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和完成方案审查的项目情况,以及上年度计划执行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每年11月底前通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完成方案审查项目和初步补助资金为基础,组织开展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和设计审查等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集中填报,同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建议计划正式文件。(四)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商定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专项资金规模后,及时将审批后的年度计划草案下达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计划执行过程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分别于6月底、10月底、12月底在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计划下达、资金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开工和交(竣)工等相关信息。其中:10月底,应一并报送本年度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计划调整情况;12月底,应一并报送本年度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交通运输部将以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为基础,及时通报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进展情况。第十五条除在建议计划编制期间新增的危桥改造项目外,未按规定完成技术评估、相关前期工作和未纳入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的,不得列入年度计划。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年度计划草案下达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计划金额执行。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确实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应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每年10月底,汇总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三章补助范围与标准第十七条中央车辆购置税投资补助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为非收费公路,具体范围如下:危桥改造为按照现行规范,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中桥及以上桥梁。中桥以下(不含中桥)由各地自行安排。安保工程为需要增设或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消除行车安全隐患的路段。灾害防治工程为抗灾能力弱,易因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对交通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增设或完善公路防灾设施的路段。第十八条“十二五”期间中央车辆购置税投资采用分区域按定额和投资比例两者取低的办法进行补助,具体为:东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概算的45%,且危桥改造加固改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拆除重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1600元;国省干线安保工程平均每公里不超过4万元,农村公路不超过3万元;灾害防治工程平均每公里不超过15万元。中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概算的60%,且危桥改造加固改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拆除重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安保工程国省干线平均每公里不超过5万元,农村公路平均每公里不超过4万元;灾害防治工程平均每公里不超过20万元。西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概算的75%,且危桥改造加固改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1300元,拆除重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2600元;国省干线安保工程平均每公里不超过6万元,农村公路不超过5万元;灾害防治工程平均每公里不超过25万元。西藏自治区所有项目全额补助。第十九条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可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补助,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独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补助计划中。申请所需资料包括:项目具体情况说明,公路(桥梁)现状图片,以及设计文件批复意见。上述项目需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设计审查。第四章工程管理第二十条各地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第二十一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作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组织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作业时,应全面分析作业路段周边交通状况,制定绕行路线、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和应急疏导预案,严格控制施工工期。尽量避免同一公路主线上多个路段同时施工和长距离连续作业,最大程度减少对交通的影响。省际出入口的改造工程,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主动与相邻省份进行沟通,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第二十三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JH30-2004)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的通知》(交函公路[2010]207号)的规定,制定详细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做好作业现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第二十四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组织交(竣)工验收。对于一般性工程(工程量小且结构简单)可由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对于涉及复杂结构工程的项目应采用先交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形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相关管养单位应及时更新公路数据库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效果评价机制,对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评价,并在年度总结中反映。第二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后的养护和管理,确保改造工程效果的可持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确保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根据各地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对各地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配套资金落实、技术方案合理性、项目管理规范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管理。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部根据督查情况和各地上报信息,对由于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重大变更的单位,和因工程管理不到位或偷工减料等原因,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相关从业单位,进行通报,并列入不良信用单位名单。第三十条对有不良信用的从业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限制或禁止进入养护作业市场。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交通运输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该单位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补助资金。(一)擅自改变车购税补助资金使用用途的;(二)超标准、超范围安排项目的;(三)年度计划总投资调整超过10%的;(四)不能按照工程需要足额、及时配套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资金的;(五)无正当理由,年度实施计划完成70%以下的;(六)因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施工组织不当引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长时间交通拥堵,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未按规定建立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的;(八)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第三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实际,根据各地(市)、县组织实施、配套资金落实,以及改造效果等情况,制定与投资规模相挂钩的奖惩办法。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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