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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系列学习主讲人zhongguosixi2019/9/81目录《招标投标法》的立法背景《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法》的详细内容010203CONTENTS23一、我国招标制度的发展历程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首次提出首次立法4一、我国招标制度的发展历程2000.1.1《招标投标法》(2017.11.30修正)2003.1.1《政府采购法》与之相关的《民法》《建筑法》《合同法》规章法规法律2012.2.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5.3.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范性文件6二、出台的背景招标投标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数据源于2000年)在一片锣鼓喧天声中,云南昆禄公路正式通车,但仅仅18天后,这条所谓的“二级公路”已经成了不折不扣的“豆腐渣路”。一个工程被转包炒卖最高纪录,西南某省的博物馆工程,发标后被转包27次,建成后,三天开馆两天维修。建筑市场上,用于打点、买通职掌招标大全的实力人物占工程总造价的10%左右。平均每修建12公里公路,就要“倒”下一名干部,这一比例超过了公路建设中民工的事故伤亡比例。7三、出台的意义用法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实行规范化运作,有力推行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大大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水平,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同时也是为经济领域的这项改革提供法律保障。89二、《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序号各章名称内容1总则(7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招标(17条)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阶段的行为规则。3投标(9条)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投标阶段的行为规则。10二、《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序号各章名称内容4开标、评标和中标(15条)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阶段的行为规则。5法律责任(16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几章构成了本法的实体内容。6附则(4条)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1112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保障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的节约和合理有效地使用;有利于反腐倡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招标,一般可节约建设资金1%一3%,缩短工期10%左右。原文解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1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时间、空间、资格主体)•招标投标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原文解释14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本条是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规定。原文解释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也包括有关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包括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项目所需的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的采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的采购等。15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原文解释基础设施: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二)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等。贷款:由国家实行统借统还,或者由国家财政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属广义的国有资金。援助资金:有责任保证这些援助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67条例外)16第三条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除工程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必须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将主要在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作出规定。原文解释17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应当强制招标的项目,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凡列入本法第3条,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3条第2款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除本法第66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进行招标。原文解释18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条是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原文解释公开:进行招标活动信息、开标程序、评标标准和程序、中标结果要公开。公开和公正: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诚实信用: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19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本条是关于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以及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原文解释20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本条是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规定。原文解释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依照本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标进行监督。对法定招标投标项目是否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1第八条招标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原文解释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非经营性)货物货物的买主服务服务的需求方22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本条是关于招标项目的预先批准和招标资金来源应当落实的规定。本法第3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在招标前立项审批。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时间。原文解释23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本条是关于招标方式的规定(不含议标)。原文解释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招标):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发出投标邀请。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专业性较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3个潜在投标人、不须发公告。两阶段,先广泛摸底评价,后邀请报价。24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原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重点项目招标所采用招标方式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25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属自愿委托。委托哪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限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原文解释26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不须委托他人办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业务需有一定条件,即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原文解释27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自愿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不须备案。原文解释28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及资格条件的规定。(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原文解释29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原文解释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0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招标活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况下的任何所为都不是代理行为,其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负责。原文解释31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公告内容的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发布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自愿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也应在有影响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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