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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如何计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当中一般来说都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方想要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话,那么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的,当然还可能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在支付了这些费用之后劳动者收到相应的费用也是需要考虑缴税的问题的,那么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如何计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京地税个[1999]68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费)。”同时(财税[2001]15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因此计税前有两部分可以扣除:一是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的规定计算。具体计税方法的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是:“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通知针对的补偿收入是指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那么因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否按上述规定执行呢?在《经济日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现金发放差旅费应缴个税》中可以看到关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取得经济补偿金需缴个税问题的回复是:“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因此从现有意见来看,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来说,并不能享受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部分,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因为这个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的数额是根据国家的规定来进行支付的,当然对于具体的支付方式的话,还是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相应的协商才行的,当然这个劳动补偿金也同样在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当中。
本文标题: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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