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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匠”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倡导扎根在基层,奉献在一线,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促进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工匠”是指在生产服务一线中,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第三条“企业工匠”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突出业绩和贡献。第四条“企业工匠”评选工作在公司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企管部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参评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且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龄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二)在公司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累计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相应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第六条近3年取得以下业绩者可优先推荐:(一)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技师工作站、创新工作室骨干人员。(二)在区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职业院校技能比武获奖选手。(三)获得该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四)获国家、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或者专利,并由此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五)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创新工艺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六)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第三章管理监督第七条“企业工匠”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经公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公司批准,由公司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第八条“企业工匠”管理期为二年,管理期内每月享受津贴400元,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等级优秀、合格的,集中发放,考核等级不合格,不予发放。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撤销“企业工匠”称号。已当选“企业工匠”的,管理期结束后,无重大成果不再重复参选。第九条“企业工匠”考核标准分为质量提升、降耗提效、精益改善、带徒传授等方面,要求全年无重大安全、质量缺陷发生;质量排序在本部门前2%;全年提报降耗提效项目和改善创新项目不低于5条,或创造实际效益不低于10万元。全年至少培养徒弟1人,所带徒弟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达到同等技能水平为完成带徒指标。第十条获得“企业工匠”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企业工匠”荣誉称号:(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二)从基层一线岗位调出,不再从事一线工作的。(三)其他影响“企业工匠”声誉言行的。第十一条“企业工匠”在申请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突出贡献技师等称号或设立技师工作站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创造较大价值的工艺改进、操作方法,可以使用“企业工匠”的名字进行命名,并积极推广。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企管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企管部2018年3月1日印发
本文标题:“企业工匠”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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