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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为规范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功能标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和数字化,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中办、国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标准》。第一条本《标准》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鼓励统筹整合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等设施,综合利用,共建共享,多种方式提供文化设施。第二条文化设施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听广播,上互联网,看电视、看电影、看书、看报、看政府信息公开,参加文艺辅导培训、演出排练、文艺创作、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接受党员教育、校外教育(含学生自习)、老年大学教育、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欣赏文艺演出、文艺作品、展览展示等二十大类。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需求,在保基本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产品,增加相关服务项目,提供—2—多样化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条实施方式和范围: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新建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按照居住区配套设施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化设施纳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地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合理规划设施数量、种类和规模,列入同级政府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推动设施建设,加强后期运营管理。第五条应以步行15分钟为服务半径,统筹设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第六条文化设施应选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地方独立建设,或与相关公共设施合并建设,新建设施不应与政府机关同址建设。已与政府机关同址建设的,应通过适当改造,设计独立进出区域,与政府机关形成同址不同门的格局和路径,方便群众参与活动。受到用地限制的区域,在不降低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多点分置,多体多功能,分别建设或改造。第七条在原有文化设施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其规模不得小于本标准。涉及拆迁的,应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步。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和监督管理。第八条为实现设施的有效全覆盖,形成合理的布局结构,—3—根据常住人口和服务需求情况,可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设置区域级综合文化中心。设施面积参照文化、教育、体育等相关标准,共建共享,适度提高设施规模,增强设施综合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范围。第九条在保障基本性和便利性的前提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驻地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期免费提供综合文化中心或就近设施,扶持村(社区)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驻地的村(社区)可不再建设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第十条应充分盘活现有设施存量,整合各类设施资源,提高设施资源使用效率。在保障设施便利性和规模、功能不减少的情况下,可通过整合各类设施和改扩建方式,共建共享文化设施。第十一条鼓励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建有文化设施,其规模不得低于本标准,每次签订合同年限不得低于5年。经过政府投资装修改造的设施,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优先租赁和购买。第十二条应根据城乡区域特点和常住人口数量,建设相应规模的设施。用于提供直接服务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含户外)的比例,不少于85%:(一)农村1.乡镇综合文化中心常住人口4.5万人,设施建筑面积≥3000m2—4—常住人口在2.5万人(含)--4.5万人(含)之间,设施建筑面积≥2000m2常住人口2.5万人,设施建筑面积≥1200m22.行政村综合文化室常住人口2000人,设施建筑面积≥500m2常住人口在1000人(含)--2000人(含)之间,设施建筑面积≥400m2常住人口1000人,设施建筑面积≥300m2(二)城区1.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常住人口4.5万人,设施建筑面积≥2000m2常住人口在2.5万人(含)--4.5万人(含)之间,设施建筑面积≥1500m2常住人口2.5万人,设施建筑面积≥800m22.社区综合文化室常住人口2000人,设施建筑面积≥300m2常住人口2000人(含),设施建筑面积≥200m2第十三条在布局上要重点考虑规划人口数量、密度、交通便利等因素,形成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的合理架构,提高设施共享率。实际常住人口数量超过应服务的常住人口数量标准整倍数的,可以适当倍增设施规模或增加布点数量;未达到整倍数的,不进位,按对应标准整数位计算。—5—第十四条自然村综合文化室建设标准,由各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确定。第十五条文化设施功能的基本模式是“2+X”,“2”是设有1个多功能活动厅和1个户外文化广场,“X”是设有图书室(数字阅览室和信息厅)、展览室、辅导培训室、排练室、电影厅和健身室等。根据建筑规模和群众实际需求,可适当增加或调整“X”的数量和功能,为老年人、未成人年提供活动区域。其中,乡镇(街道)图书馆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阅读坐位不少于30席;行政村(社区)图书室,阅读坐位不少于10席。第十六条有条件的综合文化中心可增设小剧场,面积另计。配套功能区包括业务管理用房、化妆更衣间、音响道具设备房、供暖设施用房、小卖部、库房、公共厕所等。户外文体活动场地不低于建筑面积的1/3,设置相应的文体设备。第十七条有条件的综合文化室可增设演出厅,面积另计。配套功能区包括业务管理用房、化妆更衣间、音响道具设备房、供暖设施用房、小卖部、库房、公共厕所等。室外文体活动场地不低于建筑面积的1/2,设置相应的文体设备。第十八条应合理分配设施面积,综合利用,节约空间,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或空间。在设计时应动静相宜,互不干扰。满足残障人士无障碍需求,体现人性化。第十九条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文化设施配置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基本器材等文化设备(含电影放映和图—6—书),及时更新和补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和设备办理资产登记,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二十条城区文化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功能定位相结合,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应与新农村规划相结合;少数民族地区设施应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建设适合本地区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化设施。第二十一条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低耗、环保材料,达到一般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环保等规定,避免在建筑材料上过度投入。第二十二条设计体现实用、方便、美观以及地方特色,内外装饰应典雅大方、标识统一,易于辨识,方便引导。第二十三条500平米以下的设施,可采用砖混结构;500㎡(含)以上的,可采用剪力墙结构。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暖、制冷、消防、无障碍设施和其它安全设施齐全,有条件的应提供自行车或机动车车位。第二十五条设施绿化率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第二十六条每年一月,各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对本区域文化设施和常住人口等数据进行核实、更新,上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文标题: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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