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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日期: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件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项目投标活动;授权范围如下:1、签署我公司的投标文件及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相关文件;2、参加答疑会、开标、澄清等与投标有关的活动;3、递交、领取招投标活动期间的相关文件资料、通知函件;4、参加合同谈判,代为签署合同。代理人上述行为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件2-保密及不披露协议保密及不披露协议本保密及不披露协议(“本协议”)由下列两方20年月日签署:甲方(下称披露方):xxx公司,其主营业地位于铁山路219号,代表其自身及其关联方及关联公司(“关联方”)的利益;与乙方(下称接收方):,其主营业地位于。鉴于,xxx公司是一家专业物流服务公司,在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中开展经营,其业务、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信息均属专有、秘密、敏感性及高度保密的信息。鉴于,接收方是一项或多项公司产品的供应商。鉴于,双方有意建立业务关系,因此,披露方(定义见下文)会向接收方提供某些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的创意、方法、创新工艺、产品、服务、数据库、知识产权、有关上述目的财务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双方认为属于专有和保密的某些其他信息,且双方进一步开展业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签署一项协议,对上述保密信息的披露和使用加以限制。有鉴于此,作为本协议所载相互承诺的对价,双方协议如下:1、定义(a)“保密信息”指披露方向接收方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专业顾问或法律顾问(合称“有关代表”)披露或提供的所有披露方的非公开信息,不论是以何等形式或方式加以披露的,并且应包括但不限于:(i)与披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适用法律定义为“商业秘密”的一切信息)有关的一切信息;(ii)一切科学、技术、业务、财务或营销方面的数据和信息;(iii)与产品研发、设计或配方、产品配制、制造、试验或测试、发明、图纸、工程或其他具有著作权的原创作品有关的信息;(iv)与披露方自行或他人代表其开发或修改的软件(包括目标代码和源代码)以及数据库有关的一切信息;(v)与披露方的供应商、供货商、客户、营销代表及任何有关代表有关的一切信息;(vi)与“诀窍”有关的一切信息,以及被视为具有专有或保密性质的其他信息,以及(vii)接收方任何一次到访披露方的设施期间所了解到的与上文(i)至(vi)款有关的一切信息。双方承认,除非披露方书面声明其提供的信息不受本协议的约束,否则,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资料均将被视为保密信息,并且受本协议的约束。(b)“保密信息”一词不包括下列保密信息中的任何部分:(i)该等保密信息在目前或将来并非因接收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为公众所知;(ii)接收方能够以其存档的书面文件作为证据,证明该等保密信息在披露方最早一次披露之前早已为接收方所掌握;(iii)该等保密信息是接收方自不对披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某一第三方处正当获得的;(iv)该等保密信息是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且负责开发之人并不能接触到保密信息,或者(v)该等保密信息是接收方在收到披露方的书面允许后加以披露的。(c)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还将享有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适用法律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项下的一切保护和权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如果披露方视为商业秘密的任何信息为本协议之目的被某一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不属于商业秘密,则除非该等信息符合第1(b)条所述的例外情形,否则该等信息为本协议之目的将被视为保密信息。(d)“披露方”指xxx公司及其关联方。(e)“营销代表”指[与xxx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已订立独立营销代表协议的个人]。2、保密义务(a)接收方同意对任何保密信息加以保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布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b)接收方同意采用保护其自有机密信息时所采用的同等程度的注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合理程度的注意)来确保保密信息的机密性。(c)接收方同意,保密信息以及双方之间业务关系与相关的保密讨论、交流的存在和内容的披露对象仅限于有必要了解相关信息的接收方的有关代表(“额外人员”),条件是额外人员将被视为与接收方一样,同样适用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且接收方将对任何额外人员违反任何该等义务的行为负责,如同其为接收方自身的违约行为一样,并且,进一步的条件是:(i)该等额外人员对接收方负有一般保密义务,且该义务延伸适用于上述信息,或者(ii)该等额外人员已签署并向接收方交付一项承诺书,承诺在与提供给该等额外人员的信息相关的范围内遵守本协议的条款。3、保密信息的使用接收方同意,自披露方处接收的保密信息仅限用于[评估和开展本协议所拟业务关系]/[拟议交易或安排的详情待填]之目的,而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接收方同意,未经披露方事先明确书面允许,其将不会对披露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保密事项。4、向披露方转让发明和原创作品接收方同意,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接收方依披露方的指令或与披露方合作开发了任何发明、专利、具有著作权的原创作品、开发、改进或商业秘密,或者接收方因披露方或其任何代理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接收方披露的信息或技术而开发了任何发明、专利、具有著作权的原创作品、开发、改进或商业秘密,则接收方将根据双方约定,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向披露方做出书面披露。5、排他性接收方可能不时(包括在本协议签署前)按披露方要求、在披露方指示下提供公司服务(“有关公司服务”)。未经披露方明确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a)提供公司服务,或者以类似技术为基础的任何服务;或(b)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保密信息使任何第三方能够制造有关公司服务或以类似技术为基础的任何服务。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6、归还信息自披露方处取得的或者由接收方生成且包含保密信息的任何有形材料均属于披露方财产,接收方应在协议终止时或披露方提出要求时(以较早者为准):(a)立即停止对材料的一切使用;(b)按披露方指示向披露方归还或销毁所有材料;及(c)在披露方要求时向披露方提供由接收方授权代表确认接收方已遵守其在本条项下所有义务的证明。(d)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7、需要作出的披露如果法律、法规、政府机构或法院命令、举证要求、传票或民事调查令要求接收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a)应立即向披露方发送书面通知,以便披露方能够与接收方一起尽可能将披露限定在法律义务范围内,包括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救济;(b)仅可提供接收方法律顾问认为是法律要求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及(c)应尽其最大努力减少该等披露的范围,并取得接收信息者应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的保证。8、期限本协议将于双方签署之时生效,应适用于双方之间在签署之前或之后的所有信息和交流,有效期为五(5)年,除非经双方书面一致约定提前终止。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在终止后应继续有效,直至所有保密信息非因接收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为公众所知并可为公众普遍获得。9、无违反情形每一方均陈述,该方对本协议条款的遵守将不会违反其组织性文件以及该方对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所负有的任何义务,包括关于向其他人提供服务、为专有信息保密以及转让发明、创意、专利或著作权的义务。10、不得披露关系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否则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该方不得披露其参与本项承诺、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条款或者双方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业务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事实。11、非买卖合同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均不构成或默示存在任何一方关于购买或使用产品、设施或服务的任何承诺或意向,亦不构成或默示存在任何一方关于任何当前或未来交易的任何承诺。如果双方就该等购买或使用达成有约束力的承诺,该等承诺应包含在单独的协议之中。双方确认,未经签署该等单独协议,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讨论、通讯和其他活动均不得解释为构成有关任何其他交易的一项合同。此外,披露方没有与接收方谈判或订立任何正式协议的义务。12、保证接收方承认,披露方未就任何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并同意就其从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中推导而出的一切结论承担全部责任。披露方明确声明不承担全部或部分以其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该等保密信息中的错误或遗漏为基础的任何及一切责任。13、损害赔偿和禁制令救济双方理解并承认,违反本协议规定对任何保密信息所做的任何披露或滥用有可能对披露方的业务、声誉和商誉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披露方有权对本协议保密条款的任何违反获得禁制令救济并要求赔偿因该等违反情形而造成的损害。14、无许可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信息有限使用权外,双方并不获得保密信息中的任何权利。本协议任何内容均没有、亦不得视为由一方向另一方转让任何专利、商标或著作权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许可,并且,本协议亦不向接收方授予保密信息项下或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但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除外。15、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a)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和释义。(b)在任何方面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合同、先合同或非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责任;(ii)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申请根据仲裁规则提交之日有效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庭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一(1)名仲裁员组成。如果双方未在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约定仲裁员,则经一方要求后,仲裁员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地点应为[上海],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管理。庭审应在[上海]进行。(b)一方向法院、仲裁庭或者任何行政或监管机构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不得视为、亦不得解释为与双方的仲裁约定不符或是对该等仲裁约定的放弃。法院、仲裁庭、行政或监管机构有权做出其视为公正、正当的命令,包括临时救济令。16.、一般规定(a)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但在该方绝大部分资产或业务被转让时对本协议做出的转让除外。在遵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应使双方的承继人、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受益,并对之有约束力。(b)本协议是双方之间有关保密信息披露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的一切口头和书面协议。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放弃、修改或撤销均在将受约束一方书面签署后方具有约束力。(c)任何一方放弃对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情形追究责任并不构成、亦不得解释为放弃对另一方未来的任何违约情形追究责任。(d)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判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除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条款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应继续充分有效。(e)双方特此陈述并保证签署本协议之高级职员拥有代表双方签署的权力。(f)本协议可签署一份或多份对应文本及/或可通过传真方式签署,并且,对于签署本协议之目的而言,每一份对应文本均是充分的、有约束力的。双方已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本保密及不披露协议,以资证明。甲方(下称披露方):乙方(下称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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