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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培训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2017/11/16主要内容2消防法规电厂火灾危险性电厂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法规3消防法规n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注意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的消防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次会议批准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1957年《消防监督条例》共制定十二条消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共六章五十四条消防法规消防法规n2008年3月,《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n2008年4月和6月,《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进一步完善n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n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规n 《消防法》共七章七十四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n制定《消防法》目的《消防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基本保留了原《消防法》的规定。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立法宗旨。消防法规消防法规n《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是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就是把预防火灾发生放在首位,积极采取防火措施,防患于未然。“防消结合”:则是在做防火工作的同时,充分做好灭火准备,保证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防”与“消”是辩证统一的,防中有消,消中有防,它们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一方针科学地总结了我国消防工作的经验,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10消防法规n《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和确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格局概括体现四个层面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负领导责任,部门负监管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n《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这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从各级政府,到社会各单位、以及每个公民,都应当对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障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消防法规n《消防法》规定公民、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消防法规消防法规n《消防法》规定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14消防法规n《消防法》规定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15n《消防法》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规n《消防法》规定重点单位的消防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消防法规17n《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范围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消防法规18n《消防法》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消防法规19消防法规n十三部委联合通知《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发电厂按照《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7.1.1消防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机组:1)总容量大于1200MW时不少于2辆;2)总容量为600—1200MW时为2辆;3)总容量小于600MW时为1辆。2机组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5min内不能到达火场时为1辆。20消防法规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法第58条第2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n《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n《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消防法规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消防法第59条第1项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消防法第59条第2项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消防法第59条第3项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消防法第59条第4项n《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n《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消防法规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单位违法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个人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1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2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22占用防火间距2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24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6项25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7项消防法规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26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第61条第1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2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28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法第61条第2款29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法第63条第1项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30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消防法第63条第2项3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n《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n《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规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32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消防法第64条第1项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33过失引起火灾消防法第64条第2项34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消防法第64条第3项35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消防法第64条第4项36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消防法第64条第4项37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消防法第64条第5项38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消防法第64条第6项39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消防法第65条第2款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40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消防法第66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41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42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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