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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意见书-陈依锋
关于传某某、古某某与习某某、申某某、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意见书致传某某先生、古某某女士:贵方与习某某、申某某、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所接受贵方的委托后,指派陈依锋律师(以下简称代理人)承办该案件。代理人通过与贵方及家属的沟通、审阅贵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赴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假定上述情况介绍无重大遗漏,相关证据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情况下,结合我所律师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及处理相关类型案件的经验,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供贵方参考,以便贵方充分预估本案的相关诉讼后果。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情况根据贵方口述及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案件基本事实为:2010年7月7日晚,申某某与夏某某邀请贵方之子传某外出用餐;当晚22时40分,申某某驾驶丘某某所有的京XXXX轿车载传某、夏某某,与习某某驾驶本人所有的京FFFF小型轿车载雷某某在北京市某区BX路与TH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传某、申某某、习某某、雷某某、夏某某均受伤,后传某被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但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7月8日下午17时30分死亡;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经法医检测各个当事人的静脉血液显示,申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07.7mg/100ml、传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85.4mg/100ml;后根据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传某因车祸直接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0年8月1日,传某的遗体火化;2010年9月26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申某某、习某某均超速驾驶机动车,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但由于无法查证双方当事人进入事故现场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从而无法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经调查,涉案的机动车辆均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且均在有效期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贵方、传某之兄等亲属多次来京处理相关事宜。二、关于案件的证据情况1.贵方向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贵方向代理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贵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传某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贵方与受害人传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传某的家庭情况说明复印件;(2)传某的工作证复印件、传某的预算员资格证复印件、传某的施工员资格证复印件、传某的资料员资格证复印件、传某的监理员资格证复印件、传某的大学毕业证复印件;(3)传某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传某的住院费用票据复印件;(4)传某、申某某、习某某等人的血液检测报告复印件;(5)传某的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6)法大【2010】车鉴字第0348号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复印件;(7)京公交证字【2010】第2120100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复印件;(8)中天司鉴中心【2010】病鉴字276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复印件;(9)传某的火化证明复印件及丧葬费用票据复印件。2.代理人依法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1)代理人依法向某区交通大队调取了申某某和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涉案京XXXX轿车和京FFFF小型轿车的机动车基本信息、涉案机动车的保险信息;(2)代理人向某区交通大队申请复制了交通事故勘验报告、事故现场图、现场部分照片;(3)代理人向相关派出所查询了申某某在北京的暂住信息、丘某某的户籍信息;(4)代理人通过网络等公开方式查询了丘某某的工作单位情况;(5)代理人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涉案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6)代理人通过北京市大兴住房与建设委员会查询了申某某在北京暂住地房屋的权属情况。三、本案的综合法律分析代理人通过分析案件的相关事实、审阅相关证据材料,总结本案的关键问题如下:(1)若确定传某明知申某某酒后驾车而乘坐,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可减轻相关赔偿义务人的责任?(2)车主丘某某对本案的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承担责任?(3)本案确定赔偿义务人,对贵方赔偿请求的承担比例?(4)贵方在法律上能获得多少赔偿?最终判决执行情况如何?围绕以上关键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若确定传某明知申某某酒后驾车而乘坐,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可减轻相关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在车祸发生的当晚,传某与申某某一起饮酒后,由申某某驾车载传某、夏某某外出。根据申某某、夏某某的陈述(未查看相关笔录,经承办民警的口头介绍),发生车祸时是在开车送传某回住处的途中,且是由传某在指引行车路线。若以上情况在申某某、夏某某的笔录中得到证实,传某可能要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日常生活常识,机动车驾驶人一旦饮酒,尤其过量饮酒,就会导致神志不清,驾驶能力减弱,其驾驶车辆更具有危险性。传某当晚与申某某一起共进晚餐,自然知道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非常危险,但自己仍乘坐该车,该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传某自愿承担申某某酒后驾车的风险。但传某自愿承担风险,并不意味着不能要求申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代理人认为,贵方作为传某的父母是可以要求申某某赔偿损失的,但基于传某自身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申某某的赔偿责任,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根据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调研,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传某的自身过错,并不能减轻对方车主(即习某某)及其车辆强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申某某的赔偿责任。2.车主丘某某对本案的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虽然申某某陈述(未查看相关笔录,经承办民警的口头介绍),其经常以肇事车辆进行非法营运,该情况可以视为车主丘某某对肇事车辆的管理松懈,放任申某某违法使用车辆。但在发生事故时,申某某并未进行非法营运。由此,车主丘某某未妥善管理车辆的行为与车祸的发生并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法院若单纯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上认定,可能难以判决由车主丘某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强制性责任保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习某某所有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保险,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保险限额内对传某、申某某、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若本案中,传某、申某某、夏某某三人因车祸产生了上述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相应比例向该三人赔付。例如,假定经法院依法核定,因传某死亡产生上述费用55万元、申某某产生上述费用3万元、夏某某产生上述费用12万元,该三人的相关费用总额为70万元,传某产生的上述费用占该三人费用总额的比例为78.57%,由此,可以确定保险公司应当向贵方赔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保险限额内的费用为8.6427万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78.57%)。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向贵方赔付的医疗费,可按照上述原则,以传某因车祸发生的医疗费数额占该三人医疗费总额的比例确定。根据目前法院审判的情况,若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且通过法庭审理亦无法认定双方责任的,肇事双方将对事故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损失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后,所剩余的全部损失将由申某某和习某某平均承担。例如,假定保险公司按照上述原则承担责任后,贵方尚有47万元的损失、申某某尚有2万元的损失、夏某某尚有10万元损失、习某某有10万元损失,四方合计尚有损失总额69万元,该69万元损失将由习某某和申某某平均承担,即申某某承担共计34.5万元(包括贵方的损失23.5万元、自负损失1万元的损失、夏某某的损失5万元损失、习某某的损失5万元损失)的损失,习某某亦承担共计34.5万元(包括贵方的损失23.5万元、自负损失5万元的损失、夏某某的损失5万元损失、申某某的损失1万元损失)的损失。根据以上分析,由于传某的自身过错,法院可能会判令适当减轻申某某的赔偿责任。依以上举例,假定法院考虑到传某的自身过错,判决申某某承担贵方损失的60%,即申某某应当向贵方承担14.1万元的损失(即申某某应当向贵方承担的损失23.5万元*60%)。4.贵方在法律上能获得多少赔偿?最终判决的执行情况如何?经分析本案的证据材料及相关事实,贵方可以获得以下项目的赔偿,现根据相关法律,就相关赔偿项目分析如下:(1)关于传某因车祸所支出的医疗费5647.23元该赔偿项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属于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支付范围,若票据经法院核实无误,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上文分析的比例原则由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2)关于传某的死亡赔偿金53.476万元由于传某自2008年底开始在北京工作,且为城镇户口,该赔偿项目暂以北京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年为标准,计算二十年。但若在本案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2010年的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应该相比2009年度的数额有所增长)已发布,将按照2010年度的数据计算该赔偿金。贵方可获得的具体赔偿数额亦将根据上文分析的比例原则确定。(3)关于传某的丧葬费2.4222万元由于传某自2008年底开始在北京工作,且为城镇户口,该赔偿项目暂按北京200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444元/年为标准,计算六个月。但若在本案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2010年的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应该相比2009年度的数额有所增长)已发布,将按照2010年度的数据计算丧葬费。贵方可获得的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上文分析的比例原则确定。(4)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35.786万元由于传某生前的工资收入来源于北京的工作单位,且为城镇户口,若传某未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一般情况下,传某应当按照北京的生活水平向贵方支付的扶养费用(即赡养费),所以,该赔偿项目应当以2009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93元/年为标准,计算二十年。但若在本案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2010年的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应该相比2009年度的数额有所增长)已发布,将按照2010年度的数据计算。贵方可获得的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上文分析的比例原则确定。应当引起贵方特别注意的是,就该赔偿项目,贵方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完全达到相关证明标准,即根据法律规定贵方作为传某的成年近亲属,只能达到“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才能获得该项赔偿,但贵方提供的《家庭情况说明》,从出具的部门及内容来说,只能证明贵方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无其他生活来源,但无法证明贵方已丧失劳动能力(且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只能由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所以,该赔偿项目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从目前贵方提供的证据来说,具有不确定性。此外,即使法院支持该赔偿项目,可能因法官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不同,赔偿标准亦存在不确定性(即可能按照2009年度北京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9141元/年计算20年)。(5)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该项赔偿项目属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酌定,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目前北京法院系统的相关指导意见,在发生人身损害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额为10万元。为此,就该赔偿项目可获得的具体赔偿数额,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6)关于交通费用2万元、误工费8千元、误餐费5千元、住宿费8千元从目前贵方所述的情况,贵方及亲属所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高达10多万元,但如此高额的费用,确有扩大损失的嫌疑,法官可能难以全部支持。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受害人家属处理交
本文标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意见书-陈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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