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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工程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术语第一条内租:项目部租赁中铁五局(下称局)直属专业公司或中铁五局各子分公司(下称公司)专业化分公司的施工设备。第二条外租:指项目部租赁局专业公司或公司专业化分公司以外的施工设备。第三条内部特种设备: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系列而局作为特种设备进行管理的非标设备,现指挂篮、移动模架施工设备。第四条公司专业化分公司:局各子分公司按集约管理要求按设备专业类别组建的专业化公司。《中铁五局工程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主要指各子分公司的机电分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架梁分公司。第五条临时租赁的设备:项目部为完成项目某项工作而临时租赁使用的设备,该设备每次使用时间较短,且每月设备总租赁费不高于该设备的月租费。第二章总则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局及公司所管项目使用的内租、外租施工设备。第七条租入设备包括常规设备、特种设备、大型非标或“内部特种”设备。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局分管机械设备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租入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指:900T搬提运架设备、盾构机、普速铁路铺架设备等)的使用计划。第九条局机械设备部(下称局机备部)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及租赁管理办法;2.定期向股份公司汇报局大型设备闲置情况,掌握并了解股份公司大型设备的闲置情况并在局内发布;3.负责对租入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的审核,组织对大型设备租赁合同的会审;4.定期收集区域设备租赁信息,每年负责发布更新局设备租赁指导价;5.负责建立局年度外租设备合格租赁商评价体系及合格租赁商名册并定期发布;6.负责建立全局机电设备租赁板块的信息系统并进行管理及业务指导;7.负责建立外租大型特种设备、内部特种设备动态台账。第十条公司分管机械设备的领导1.负责审批除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以外的外租设备使用计划;2.负责定期组织机电、工程部门审核、批准公司设备租赁指导价;3.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对项目租赁合同进行会审及审批。第十一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1.贯彻局设备管理制度及设备租赁管理规定,接受局机备部的业务指导;2.负责审核项目部上报的设备使用计划,组织制定设备内租、外租赁计划。3.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公司各项目的租赁市场调查表,制定并每半年发布更新公司设备租赁指导价;4.负责组织项目部对当地设备租赁市场、租赁商的调研,组织对当地租赁商的评审并建立台账;5.负责组织对项目部提出的设备租赁合同进行审核;6.负责建立公司年度外租设备合格租赁商评价体系及合格租赁商名册并上报局机备部;7.负责对项目部机电设备租赁板块的信息、管理等业务指导;8.负责建立公司所有项目部租赁设备台账、特种设备台账并实时更新。第十二条项目部机电设备管理部门1.参加制定施工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的配置计划;2.在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负责对项目当地机械设备租赁市场调研并将调研结果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3.负责按公司审批的租赁计划联系外租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对租赁合同评审;4.负责组织对租赁设备的进场验收、检查,建立项目内、外租设备台账;5.负责对内、外租赁施工机械、电气设备日常使用进行监管、检查;6.负责签认、统计月租赁费结算单及单机消耗费用,上报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审核,负责按批复结算租赁费。7.负责对项目部内租、外租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第十三条公司专业化分公司1.在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参加对内租设备的调配;2.负责对项目部内租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安全、高效、完好运转;3.负责内租设备使用费的统计并按规定流程进行验工、上报;4.派驻的设备管理人员、设备操作人员与项目机电管理部门作好接口,接受项目机电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5.负责对进入项目的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的培训。第四章设备租入的原则第十四条只有在局自有设备或公司专业化分公司的设备得到充分利用且无法进行调配的情况下才能租入外部施工机械设备,大型设备优先在股份公司内部租赁。第十五条外租设备必须执行审批原则,即:1.所有列入外租设备计划中的设备必须经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2.大型施工机械由局机械设备部审核,局分管副总经理审批。3.项目临时租赁的设备必须经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经理批准;第十六条所有内租、外租设备须签定租赁合同,严格控制无合同使用设备。第十七条严格控制租入高于公司、局公布的当期施工机械租赁指导价的施工机械。第十八条禁止租入淘汰、污染较大、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第十九条禁止租赁局内各级领导、员工及亲属的施工机械设备。第五章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租赁计划第二十条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项目施工机械设备使用配置计划;项目机电部门根据项目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制定临时用电设备使用计划,两部门分别编制《项目施工机械设备使用配置计划表》(附表1),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部门、工程部门评审后,经项目经理批准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大型专用设备还应报局机备部。第二十一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项目施工机械设备使用配置计划表》组织公司专业化分公司对自有设备优先进行调配,调配的设备形成内部租赁计划,见附表2《项目租赁机械设备计划表》(内租),新购、融资租赁的设备按自有设备调配纳入到内部租赁计划中;通过调配自有设备仍无法满足项目设备需求计划时,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须组织项目机电部门制定设备外租计划,填写《项目租赁机械设备计划表》(外租);内租、外租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项目机电管理部门或公司专业化分公司执行,计划中租赁费单月大于100万元的原则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大型设备的租赁计划由局机备部组织设备使用单位、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制定租赁计划,由设备使用单位执行。第二十二条一个项目单台外租设备租赁费大于设备原值的80%时且设备在其它项目仍可以使用,推荐对该设备进行采购。第六章租赁市场调研第二十三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须组织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对当地及附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资源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并填写调查表,附表3《项目租赁机械设备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1.施工机械资源、分布、技术状况、能力、型号、生产厂商、出厂时间、租赁价格、计价方式、租赁费结算方法;2.特种设备的地方安全使用管理情况,包括特种设备是否全部纳入属地监管管理;3.租赁方出租的特种设备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手续,所提供的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4.调查过程中收集特种设备的合法使用手续及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复印件并建立档案;5.局内部特种设备结构型式、首次使用时间、已经使用次数、设备技术状况、近期对设备的检查资料、检算资料,租赁方是否具有安装资质、安装、使用业绩;6.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将收集的《项目施工机械租赁商调查表》中租赁单位及项目建议租赁价填入附表4《外租设备价格调查表中》表1、表2,作为公司发布指导价的依据,每年4月30日前及10月30日前将该表同时报局机备部。第七章租赁商评价及准入制第二十四条租赁商的评价1.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安质部、工程部等对已经进入项目的设备租赁商进行评价,填写附表5《项目施工机械租赁商评价表》,评价内容包括:租赁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范围、经营业绩、拥有的施工机械种类、数量、在项目上有无不良记录、在项目上的信誉情况、有无违反操作规程、违纪情况、所提供的设备是否满足项目生产、安全及合同要求、是否听从项目指挥、所配置操作人员的技能情况等。2.特种设备还须评价租赁方所提供的设备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手续、所提供的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特种设备的安装是否具有安装资质、安装业绩。3.局内部特种设备是否按要求提供检算资料、技术状况检查资料、是否配合相应的安全检测等。4.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通过对租赁商的评价,建立合格租赁商名册,填写附表6《项目合格租赁商名册表》,每半年发布一次。5.对信誉度很高、有责任心、能按时完成合同指标无任何不良记录、连续两次被推荐为优质租赁商的可选为优质租赁商,对评价的优质租赁商名册由公司机械管理部门报局机备部。6.局机备部每年公布一次在全局的优质租赁商名册。7.对进入项目的租赁商,经评价存在信誉低、有较大不良记录或所供设备无法满足工程进度、安全要求时,应及时将租赁商纳入黑名单。第二十五条租赁商的准入制1.进入局管或公司管项目的租赁商必须为合格名册中租赁商,优先选择优质租赁商。严禁租入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被纳入黑名单的租赁商的设备。2.当年未进入合格方评价的租赁商确实需要租赁其施工设备时,应及时补充评价并纳入合格名册中。3.临时单次租赁的施工机械租赁商必须是经过市场调研过的信用度较高的租赁商,一次结算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能即时出具发票,结算租费,但须保证设备的技术性能及保证使用安全。4.项目部应严格控制临时租赁设备次数,当月结算原则上不能超过月租费。第八章租赁合同评审及签定第二十六条租赁设备进场前必须与租赁商签定施工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书。第二十七条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按照《关于公布中铁五局工程项目常用合同范本的通知》(中铁五法务〔2014〕291号)《12租赁合同范本》编制(附件1)。主要内容必须包括租赁设备的名称、型号、设备技术状况、起止日期、使用地点、租金、往返运费、维修保养费、油料及配件消耗供应方式、结算方式、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条款等。第二十八条合同签定前公司机械管理部门组织公司法律部、合同部、财务部、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评审,合同评审内容包括:1.设备数量、型号、规格、设备功能是否与租赁计划相符;2.设备进、退场时间是否满足施工组织需要;3.租赁设备单价与指导价是否相符;4.租赁费计费方法、结算方式;5.租赁商是否是合格或优质供应商;6.是否存在违法或损害项目利益的情况。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合同还应明确租赁商需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国家相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证,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原件;需要安装的特种设备,需提供安拆许可证及安拆方案。第三十条机械、电气设备的租赁计费可采用工作量法、月租和台班/小时三种方法,优先推荐工作量法,使用工作量法合同计费总额不得超过上限值。禁止对长期租赁的设备采用台班或小时计费。第三十一条内租、外租合同单台设备租赁价不得高于公司、局发布的指导价,高于指导价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第三十二条评审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合同单价大于100万元原则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项目机电部门组织签定租赁合同。第三十三条内部租赁合同按第二十七条款编制,由公司机械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机电部签定并保管。第三十四条大型专用设备的外租合同由局机备部组织局专业子分公司机械管理部门、项目机电管理部门评审,局分管理领导审批,由设备使用单位签定租赁合同并保管。第九章设备进场管理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进入施工现场的外租设备使用年限,原则上通用设备出厂时间不能超过5年;外租内部特种设备使用不得超过2个项目。第三十六条设备进场时项目机电管理人员必须组织对进入工地的内租、外租施工机械、电气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表,附表7《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记录》。验收内容包括:1.机械、电气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中签订的相符;2.通用设备外观、使用年限、保养、技术状况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大型、特种设备、内部特种设备到场各零件、部件、总成数量是否与设备成套;4.设备资料、工具是否齐全,特种设备还需检查设备有效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等用于申报安全检验的备案资料。5.内部特种设备的进场要有结构检算资料、主要承载部件焊接检测资料、安装方案、已使用哪些工点、设备问题记录。第三十七条设备进场验收后,项目机电管理人员须立即将进场设备登入设备总台账及特种设备台账中,外租设备必须实行项目统一编号管理。第三十八条需要安装的设备经进场验收后,项目机电管理部门组织对各零件、部件、总成进行妥善保管,特别是特种设备、内部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按设备储存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第十章设备安装调试第三十九条租赁
本文标题:工程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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