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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陵县电力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及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确保我局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用人机制,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局务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发挥2局党支部的作用,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局务会选好、用好、管理好干部。第四条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及妇女干部。第五条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同企业文化,弘扬企业精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部门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3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六条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干部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1年以上。(三)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第七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八条民主推荐按照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九条干部换届,民主推荐由局党支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第十条民主推荐工作小组应由局党支部领导、局领导4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二条个人向局务会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局务会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职工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务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第十四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五条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第十六条考察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职工或其他有关人员。第十七条局务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5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局务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局务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局务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务会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局务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十九条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局务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条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第二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局务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6第二十二条干部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局务会决定任职的,自局务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第二十四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务会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四)党支部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局务会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局务会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7(三)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影响极其恶劣或虽不属重大事故但隐瞒不报的。第二十七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有关规定,向局务会出辞去现任职务。第二十九条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三十条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三十一条责令辞职,是指局务会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三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8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第三十三条选拔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局务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二)不准在干部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三)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讨论中干部任免的情况;(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第三十五条局党支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第三十七条局务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9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党支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班站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局务会及办公室举报、申诉,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局务会、党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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