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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TG-G3-ZT-08-2014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4-12-31发布2014-12-31实施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CHINATHREEGORGESCORPORATION发布-2-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秩序,健全诚信体系建设,激励供应商精益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合理选取优秀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招标及采购管理制度(试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信用评价是指对参与集团公司招投标及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报价)过程中的表现、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信用评价。第三条集团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以及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负责领导集团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审议集团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二)审议供应商信用评价报告,批准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是供应商信用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建立集团公司供应商信用记录、评价平台;(二)组织集团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编制供应商信用评价报告;(三)对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七条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职责(一)建立自行实施项目的供应商投标(报价)、合同履约信用评价目录清-3-单;(二)负责对委托招标及采购以外的招标及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资质信用和投标信用进行记录、评价、公示;(三)负责对供应商合同履约信用进行记录和评价;(四)负责本单位年度供应商信用评价以及评价结果的上报工作;(五)将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及采购工作。第八条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职责(一)建立供应商投标(报价)信用评价目录清单;(二)负责对经办招标项目供应商投标(报价)信用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抄送委托单位;(三)负责本单位年度供应商投标(报价)信用评价以及评价结果的上报工作。(四)将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及采购工作。第九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参与供应商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一)计划合同部负责合同履行信用评价的审核;(二)质量安全部负责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审核;(三)科技与环境保护部负责环境信用评价的审核;(四)审计部、纪检监察部、法律事务部参与供应商违规违法行为信用评价审核。第三章评价对象与评价方式第十条供应商信用评价对象为参与集团公司招投标及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报价人)和合同履约者。第十一条供应商信用评价实行日常评价、年度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信用评价方式。(一)日常评价:招标及采购活动结束后,进行供应商投标(报价)信用评价;年末以及合同验收结算后,进行供应商合同履约信用评价;(二)年度评价:对评价年度内参与招投标及采购活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三)动态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直接降低供应商信用等级。第十二条供应商信用评价的依据(一)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4-(二)招标人、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监理单位等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五)省级以上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价对象的失信行为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失信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及时、真实、完整建立供应商失信行为记录报表,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第十三条供应商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供应商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供应商信用评价评分计算规则》(附件1)执行。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供应商综合评分X分别为: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B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C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D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E级:X<60分,信用差。第十五条供应商初次进入集团公司投标或报价,经审核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确定为E级。第四章评价内容与评价程序第十六条供应商信用评价内容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一)严重失信行为:供应商发生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转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质量安全事故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之一或者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确定为E级。(二)一般失信行为:供应商发生投标文件造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兑现合同承诺、不遵守质量安全规范、工期拖延、环境污染等行为或者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按评价标准扣减信用分。一般失信行为,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制订的供应商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进行扣分。附件2、3、4为工程施工类、机电设备制造类和通用物资类供应商信用行为-5-评定标准,其他类型供应商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由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另行制订发布。第十七条日常评价程序(一)投标(报价)信用评价,对从招标及采购开始至合同签订期间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进行评价。由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委托代理的,由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在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对参与投标或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评价。联合体有投标(报价)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二)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对自合同签订至验收结算期间是否发生失信行为进行评价。由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每年末对尚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合同验收结算后的10日内对供应商信用进行评价。第十八条年度评价程序(一)评价年度结束10日内,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对评价年度内供应商接受日常评价的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年度评价结果、供应商失信行为记录报表、日常评价结果汇总表报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二)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汇总评价结果,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核供应商信用评价情况,形成集团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年度报告,报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审议。第十九条供应商信用动态管理程序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发现供应商严重失信行为,应在3天内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初审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批后,将动态管理结果书面告知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条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再次进入集团公司投标(报价)的,其信用等级按照初次进入集团公司对待。对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确定为E级的供应商,在其行政处罚期满前均应维持E级。第二十一条在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标准”中应明确,不接受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供应商的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等通过评分确定供应商推荐排序的,应-6-在“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设置“信用评价”评分因素。信用评价分值一般占总分的3%--5%,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标准分别为100、90、75、60分。第二十二条评为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B级的供应商,可在推荐和确定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潜在供应商时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三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应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合同履约进行重点监管;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一般不邀请作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潜在供应商。第二十四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供应商,禁止参加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得邀请作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谈判的潜在供应商,特殊情况必须邀请时,其招标及采购立项申请的审批层级提高一级。第二十五条评价结果还可应用于对合同履约者的年度综合评比,以激励供应商诚信履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子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第二十七条供应商信用评价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为集团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和修订,经招标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党组审批。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供应商信用评价评分计算规则2.工程施工类供应商信用行为评定标准3.机电设备制造类供应商信用行为评定标准4.通用物资类供应商信用行为评定标准-7-附件1供应商信用评价评分计算规则一、日常评价1.供应商投标(报价)信用评价得分:niiAT1i20公式说明:此公式用于对某供应商在评价年度内参与单个标段投标(报价)的信用进行评价。对评价年度内供应商参与单个标段投标(报价)的一般失信行为进行扣分,投标(报价)信用满分为20分,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则扣除对应的分数,直至总分扣完为止。2.供应商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得分:niiiBL180公式说明:此公式用于对某供应商在评价年度内单个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信用进行评价。对供应商在某合同履约过程中失信行为进行扣分,合同履约信用满分为80分,发生履约失信行为则扣除对应的分数,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二、各部门、子企业供应商年度评价1.供应商投标(报价)信用评价得分:niizTnT11公式说明:此公式用于部门、子企业对某供应商在评审年度内投标(报价)信用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公式为该供应商在评价年度内参与的所有投标(报价)标段的投标(报价)信用得分的算术平均数。其中:n为投标(报价)标段数,若两次以上(不含两次)投标(报价)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则Tz=0。若供应商在评审年度内无投标(报价),本项得分按15分记取。2.供应商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得分:LZ=(L1f1+L2f2+...Lkfk)/m,其中f1+f2+...+fk=m,f为单个合同金额,m为年度合同金额之和。公式说明:此公式用于部门、子企业对某供应商在评审年度内合同履约信用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公式为该供应商在评价年度内参与的所有履约合同的信用得分按照合同金额加权计算。若供应商在评审年度内无合同履约,本项得分按60分记取。-8-三、集团公司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1.供应商投标(报价)信用评价得分:p1zzj1TpT公式说明:此公式用于集团公司层面对某供应商在评审年度内的投标(报价)信用总体评价。公式为该供应商在评审年度内在部门、子企业投标(报价)信用得分的算术平均数(p为提交年度综合评分的部门、子企业个数)。若供应商在两个以上部门或子企业投标(报价)信用评价得分为0的,该供应商在集团公司层面供应商投标(报价)信用评价得分为0,即Tj=0。2.供应商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得分:Lj=(LZ1m1+LZ2m2+...LZkmk)/r,其中m1+m2+...+mk=r,n为供应商在单个单位(部门)履约合同金额,r为供应商在集团范围内年度履约合同金额之和。公式说明:此公式用于集团公司层面对某供应商在评审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用总体评价。公式为该供应商在部门、子企业合同履约信用得分按照合同金额加权计算。3.供应商信用评价综合得分:Xj=(Tj+Lj)a+xb+yc其中:Xj:评价期内供应商信用评价综合得分;a:当年权重系数,取值:70%;x:前一年度信用得分。当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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