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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概论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的内容:(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5)刑事诉讼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法律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地方性条约。刑事诉讼法与民诉、行诉的异同:区别(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诉、行诉主要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民俗和行诉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诉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诉和行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5)诉讼程序,民诉、行诉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察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1)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2)刑事诉讼实践;(3)刑事诉讼法理论。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1)辩证思维的方法;(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3)比较与借鉴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病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直接任务);(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总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的概念: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形式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审判组织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有:(1)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2)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陪审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合议庭组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陪审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人民陪审制度:(1)英美法系的“陪审制”;(2)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环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1)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之一;(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是国家检察院的领导机关,设在首都北京。公安机关的性质: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的地位:(1)公安机关是主要侦查机关;(2)公安机关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公安机关是刑法的执行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担负着对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执行职责。专门机关中的其他机关:(1)(1983年)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担负着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违反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职能;(2)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设立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3)走私犯罪侦查部门(1998年),国家在各级海关设立,专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第四章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的分类:(1)当事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概念:指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诉讼参与人成为当事人的两个条件:(1)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被害人:指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被告人: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只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辩护人: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证人: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鉴定人:是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翻译人员: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1)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2)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的条件;(3)将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诉者的地位,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从而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防御性权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2)救济性权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做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含义:指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的地位:(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基于实现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自诉人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人在诉讼中地位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1)通常是刑事被告人;(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也可以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以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鉴定人的成立条件:(1)必须是自然人;(2)必须具备某项专门的知识或者技能;(3)受到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4)必须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1)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4)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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