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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7〕153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中心支库,支库: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出让收入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称非税系统)直接征收,并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为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收支管理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非税系统征管(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范围包括:1、土地出让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含土地控规费、地灾防治费、危旧房鉴定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2、土地租赁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3、其他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二)实行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编码。由市财政部门在非税系统中按照(1)土地成本(含征地、拆迁补偿、土地整治费等,按出让类、划拨类分项编码)、(2)土地出让金(按其他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分项编码)、(3)土地出让其他收入(按土地控规费、地灾防治费、危旧房鉴定费、土地出让其他费分项编码)、(4)划拨土地收益金、(5)补缴土地价款、(6)土地租金收入等明细项目统一编码,通过非税系统由财政部门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金库,并专账核算。(三)国土部门按照统一编码开具缴款书。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按照统一编码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中:(1)“152301”为出让土地成本、“152302”为划拨土地成本;(2)“152401”为其他土地出让金、“152402”为土地增值收益、“152403”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3)“152501”为土地控规费、“152502”为地灾防治费、“152503”为危旧房鉴定费、“152504”为土地出让其他费;(4)“152601”划拨土地收益金;(5)“152701”为补缴土地价款;(6)“152801”为土地租金收入。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应位置填列出让合同编号、划拨土地批文号、出让(划拨土地的宗地位置及面积)交当事人到银行缴款,并将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款。当事人持加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第一联(回单)回国土资源部门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收据),第一联(回单)和第四联复印件作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要件由国土部门留存,第五联(存根)由国土部门加盖《审核确认章》后作为财政部门记账联。同时,原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不再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有支票功能,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受让方不再开具支票、汇票等银行凭证,国土部门直接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当事人送交开户银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具体区县开票单位及项目编码详见附表。(四)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金库。主城规划区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市级非税系统征管,区县(自治县)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区县非税系统征管。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办理缴库,具体操作如下:市级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开具《一般缴款书》附明细清单,在《一般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注明“市级”;收款国库栏填写“重庆市分库”,同时列入相应预算科目。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土地出让收入由相应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开具《一般缴款书》附明细清单。在《一般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填写“区县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支金库名称,同时列入相应预算科目。(五)相关退款事宜。土地受让人因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款金额与实际缴款金额不符造成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以及因不可预测因素取消原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人应持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土地出让和缴款手续到缴款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按规定收取的定金、保证金、预付款,在土地交易成功后,由交易部门将成交者预先缴纳的保证金或定金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缴入财政非税系统,未成交者缴纳的保证金或定金则由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退还相关竞标者。二、土地出让支出管理(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按照经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2、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7]74号文件的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3、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渝办发〔2006〕8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四)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地质灾害防治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1、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07〕11号)规定执行。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整治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土地收购、储备、整治等前期开发支出,按照经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土地储备、整治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其中:市级部分按照市财政、国土部门2006年12月31日上报市长办公会审议材料中商定的比例,在市级分成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企业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市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成本和土地整治成本,属于市级(集团)公司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非税系统征收情况,审核直接拨付相关(集团)公司;其余属于主城九区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非税系统征收情况拨付市国土部门,并由市国土部门按照支出计划,审核拨付相关区政府征地拆迁机构和单位。缴入市级金库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控规费、地灾防治费、危旧房鉴定费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市国土部门;区县(自治县)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成本和土地整治成本,由区县财政部门拨付区县征地拆迁机构。三、收支科目管理(一)收入科目。删除《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项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同时为准确反映土地收入状况,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下列科目:1、设立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并在此下分设目级科目: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其中: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从此科目调出,并列入相应科目。其余为成本。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03目“划拨土地收入”科目: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04目“土地出让金”科目:反映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除成本后的收益。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反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2、设立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具体计提数额从“103014601土地出让总价款”中调入。3、设立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数额从“103014601土地出让总价款”中调入。(二)支出科目管理。为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进行下列调整:1、将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科目,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成本支出。2、将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科目,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3、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将04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将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科目,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6、设立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反
本文标题: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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