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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对比(2)(2.1)序号类型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1依据◆国务院令(第38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65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第1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第16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第16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2概念◆是经国家批准设立,采取“境内关外”管理模式,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主要引进产品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已成为我国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和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其特点是创新化、集中化、个性化、信息化、全球化。出口加工区,有口岸功能。◆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经国务院批准,在毗邻港区的保税区规划面积内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了保税区保税仓储功能和临近港口的装卸运输功能,实现区港一体化运作。◆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目前内陆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享受与保税港区同样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和的保税物流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监管区域。在形式上最接近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模式。3监管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4审批机构◆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2/65设立具备条件◆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面积3平方公里以内.其功能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企业及其相关仓储,运输企业。◆功能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出口加工上,但亦可为区内企业提供较多的便利和特殊政策。◆设立保税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国务院批准。◆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脑联网,货物进出采取EDI电子报关。◆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经营主体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及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实行封闭管理,参照加工区的标准,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照保税港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实行封闭管理,港区和陆地区域参照加工区标准,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2.2)序号类型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6企业经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禁止在区内进行加工贸易的项目以外,区内企业均可以开展加工贸易。◆在生产过程中,确有需要时,经海关批准,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出口加工区之间、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允许中国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境外个人在保税区投资设立贸易、仓储、加工和展示企业及经批准兴办的其它企业或机构。◆经营范围-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物流、国际贸易、商品展示等◆复进口业务-不能解决一日游货物重回国内市场的问题。◆对保税区内展示的进口商品,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手续简便,只需在海关登记备案即可。除享受保税区政策外:◆给予企业市场准入方面以国民待遇。取消对区内企业在货代、船代和外贸经营权等多种领域方面的限制。◆产业政策上,鼓励仓储物流、国际中转、国际贸易、全球采购和配送、运输。◆允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区内企业可经营业务:◆保税仓储,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经营范围-在加工贸易、国际贸易、商品展示等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专业化的国际物流功能。◆复进口业务-可以很好的解决一日游货物重回国内市场的问题。7海关24小时监管◆实行24小时全封闭、卡口式监管。◆电子网络化管理◆实行围网24小时全封闭、卡口式监管。◆电子网络化管理◆采取24小时全封闭、卡口式监管,海关在围网及卡口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采取24小时全封闭、卡口式监管,海关在围网及卡口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采取24小时全封闭、卡口式监管,海关在围网及卡口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3/68集中报关政策◆电子底账式管理。企业通过EDI申报电子数据,海关审核后自动存入电子底账。◆海关计算机网络自动每隔半年核销一次。◆电子底账式管理。企业通过EDI申报电子数据。◆区内企业每隔半年向海关核销一次。◆经园区海关批准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集中、分类申报,突出重点。◆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区内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核。◆货物存储时间无期限。◆集中、分类申报,突出重点。◆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区内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核。◆货物存储时间无期限。9功能及业务范围◆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比较单一,主要从事加工生产,不具有口岸功能。◆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适应大型IT企业加工贸易“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业务需求。◆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商品展示等功能、货物离境退税、不具有口岸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加工及贸易,适应内外销市场业务需求;保税仓储、转口贸易适应内销企业将进口货物以保税状态临时存区内,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运运输等业务。◆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含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经海关批准其他国际物流业务。◆拆分集拼、配送、采购、转口贸易,适应企业及跨国公司实现货物快速集并和国际联合快运等业务。◆入区退税,不能进行加工制造业务,不具有实际口岸功能。深加工业务经园区代替“香港一日游”。◆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保税加工。◆商品服务交易、投资融资保险等功能。◆以法律政务、进出口展示等服务功能为配套,具备生产要素聚散、重要物资中转等功能。◆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具有口岸、物流、加工、贸易等功能,拥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三区合一”的政策优势,港区合一。(2.3)序号类型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10存储货物范围◆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加工区外,允许区内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变化对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进行加工。◆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国内外市场需要的商品。◆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及外商暂存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对外贸易含国际转口贸易货物。◆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的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的进境货物。◆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对外贸易含国际转口贸易货物。◆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的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的进境货物。11货物存储期限◆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向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货物的储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不收取海关监管费。◆不设存储期限,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12区内货物◆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外,允许区◆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4/6流转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内仓储企业据国际、国内市场变化在区内储存国内外市场需要商品◆对转口、仓储货物储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不收取海关监管费。◆除享受保税区政策外,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宽松、区港一体”。◆中转集装箱可进行拆、拼箱、并可无时间限制堆存。◆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13海关政策管理◆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进、出口免税、来料保税、入区退税、一次通关、不需核销”。◆围网封闭监管通关便捷,经营环境宽松降低监管风险,为大型、外向型项目建设提供最佳发展平台。◆对出口加工货物通关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满足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2007年国家又为出口加工区增加了保税物流功能。◆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二线管理,出口货物一线管理。◆全区实行保税制度,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关税、免许可证。◆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除享受保税区政策外,海关对区内与境外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少批量、多批次的货物,实行“分批出区集中报关、凭保放行”。◆海关、国检、边检等区内监管单位实行申报数据交换电子平台化,达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具有口岸功能。◆进口申报,直接入区,电子数据申报,先进后备。◆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具有口岸功能。◆进口申报-船边直取,直接入区,电子数据申报,先进后备。◆港区企业可以开展分批出区、集中报关业务。◆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取得海关注册编码开展相关业务。◆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2.4)序号类型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14税收优惠政策◆国内区外采购物料视同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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