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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文件顺府发〔2008〕53号印发顺德区“三旧”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现将《顺德区“三旧”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三旧改造△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8年12月31日印发—2—顺德区“三旧”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为指导和鼓励我区“三旧”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若干意见》(佛府〔2007〕6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凡认定为本区“三旧”改造项目的,适用本办法。一、“三旧”改造工程项目的认定(一)申报条件。1.属于我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工程项目。2.未纳入我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但属于市(区)重要景观节点或区域政治、经济、商业中心地带的改造项目以及涉及节能减排治理的重点改造项目。(二)认定程序。属“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个人)以书面形式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改办)审定,提交“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区领导组)核准并通报至有关部门。非“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范围内的项目,改造单位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改造项目方案、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并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提交区三改办。区三改办组织农村、经贸、财政、—3—建设、国土、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评估,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区领导组审定,通过后通报至有关部门。二、“三旧”改造工程项目的扶持政策(一)通用条款。1.凡认定为本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可进入我区“三旧”工程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具体按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顺德区“三旧”改造工程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顺府办发〔2008〕46号)执行。2.凡认定为本区“三旧”改造项目的,涉及行政事业收费的减免原则参照佛山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区政府设立“三旧”改造专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用于扶持2009~2011年期间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区三改办根据当年“三旧”改造项目进度情况及下一年计划情况申请下一年度“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的需求量,经审核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2009~2011年内,凡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三旧”改造项目,由区政府对项目实施单位(个人)进行奖励,原则上市和区不重复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见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专用条款。—4—4.土地出让金优惠。“三旧”改造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拆迁安置和土地前期开发后进行土地公开出让的,按扣除应上缴的费用后,将区政府留成部分的土地纯收益予以全额奖励给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改造拆迁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国有土地进行公开交易转让的,按扣除应上缴的费用后,将区政府留成部分的土地纯收益的30%奖励给村(社区)。5.规划标准。具体规划控制指标由区领导组根据项目实际和详细规划,按“一事一策”的原则与项目实施单位商议确定。另外,凡认定为本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功能转换手续。6.项目审批。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用地、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资料作为立项审批依据。(二)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居的专用条款。1.旧厂房。(1)鼓励投资旧厂房改造,建设连片、高标准、多层厂房(3层及以上)为主体的工业园区项目,且连片用地规模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的,给予项目改造单位(或个人)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另外按用地规模,每增加100亩,增加100万元奖励。—5—(2)商品厂房项目可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印发顺德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06〕126号)进行转让、销售、出租。(3)在旧工业区改造工程中,对积极配合改造、自愿搬迁或关停的企业实施奖励,奖励以企业搬迁年份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额度的地方分成部分为标准。(4)鼓励企业将旧厂房改造为多层厂房,对实施改造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的额度=改造后工业厂房(包括仓库)的建筑总面积×15元/平方米。(5)改造后,新项目的有关指标必须符合《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85号)的要求,有效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6)如改造项目同时符合以上奖励条款(1)和(4)的,奖励额度以数目大的计算,不重复奖励。2.旧城镇。(1)鼓励镇(街道)和社会资金投入旧城镇改造,如改造项目是将旧物业改造为公共设施、公益性项目的(非营利性项目),每个改造项目按改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给镇(街道)。—6—(2)鼓励引入社会资金投入旧城镇改造,每个改造项目按改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0元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奖励项目改造单位(或个人)。3.旧村居。(1)鼓励村(社区)投入旧村居改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承诺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可向区三改办申请旧村居改造规划编制费用。(2)对纳入佛山市112个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名单的村(社区),2009~2010年率先启动旧村居改造的,奖励办法按照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区财政不另行奖励。(3)不在佛山市112个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名单上的村(社区),如按旧村居改造规划实施改造,且拆迁补偿不属于易地重建性质的,区财政按项目投资规模对该村(社区)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投资额度的50%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旧村居改造中(含城中村改造),由村(社区)改造自用(如用于安置回迁户或安排本村村民住房)的项目,若属集体性质的土地维持集体性质,并可确权到户,但村民宅基地(包括农民公寓)只能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引入社会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由区政府对拟改造地块进行征收后划拨给村(社区),然后再按照公开交易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将—7—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三、扶持资金申请及管理(一)“三旧”改造专项扶持资金年度需求总额预算,由区三改办(含区财政局)报区领导组审定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二)属区政府承担的对项目改造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开支,须经区三改办(含区财政局)审核,报区领导组同意后予以支付。(三)“三旧”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的申请。1.“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建筑物在拆除前,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改造用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进行确认并加具意见,连同拆除的原有建筑的原始资料(土地证、房产证、原貌相片等)报区三改办备案,测量费用报区三改办(含区财政局)审批后,在“三旧”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2.区三改办组织区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市规划局顺德分局对改造项目原用地面积进行复核,将结果抄报区领导组。3.改造补贴和奖励申请。“三旧”改造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将申报资料报—8—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初审意见,报区三改办(含区财政局)审批,经区领导组讨论通过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4.土地出让金优惠补贴申请。“三旧”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程序完成后,土地出让金收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在“三旧”改造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镇(街道)、村(社区)可向区三改办申请,区三改办(含区财政局)审批通过后报区领导组备案,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实施土地出让金奖励。(四)镇(街道)、村(社区)对补贴、奖励资金的管理。1.属于镇(街道)、村(社区)的奖励资金包括土地出让金优惠和以镇(街道)、村(社区)为项目实施单位的“三旧”改造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对于上述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设立专账核算,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专款专用,补贴款必须全部用于“三旧”改造工程项目涉及的相关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农业土地和物业开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出,不得分配到村(社区)个人。镇级财政机构应严格按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及规定的审批权限,并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区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定期对“三旧”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9—四、用地问题的处理“三旧”改造工程项目涉及用地问题的,应按照市、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完善以下两方面工作:(一)在“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齐全但未办理报建的违法建筑,按以下原则给予妥善处理:1.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但未完善产权登记的,在完善相关建设验收程序后可申请产权登记。2.不符合规划要求,但符合安全标准,相关部门给予补办有关临建手续。3.纳入征地范围时,按上述途径处理的建筑物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4.集体用地拆旧改建时,需按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对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按以下情况甄别处理: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现有建筑予以拆除,土地恢复为农用地。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已确认为建设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指标可进行异地置换,或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双挂钩”进行置换。2.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已确认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征收或收回手续,完善用地手续后作为镇(街—10—道)或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留用地进行连片开发改造。五、其他事项(一)本办法中涉及的优惠政策的期限暂定为2009~2011年,若因情况变化须作出相应调整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三旧”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可向区三改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三改办研究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区领导组批准。(二)“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多个主体,导致奖励主体如旧物业的征拆人、自行改造的旧物业的所有人和新项目的建设单位可能出现不一致的,应于项目实施前,由区三改办、镇(街道)三改办以及各有关单位协调处理,原则上以奖励对改造起主要推动作用的实施单位为主。(三)每年年末,区政府对镇(街道)“三旧”改造项目工作的专项评比,并对工作开展得好的镇(街道)实施奖励。(四)本办法由区三改办负责解释。(五)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1.顺德区“三旧”改造工程项目认定申请表2.顺德区“三旧”改造项目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3.顺德区“三旧”改造工程项目认定申请表和“三旧”改造项目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填表说明
本文标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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