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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的差异及用法1.制度(1)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2)强调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础性的约束条文。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3)重“基础性”。2.规定(1)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预先制定的规则。(2)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常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重“预设性”。3.办法(1)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2)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3)重“指导性”。4.细则(1)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详细的规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2)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重“阐述性”。条例、规定、办法辨析总的来说,“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三者相比:1.条例(1)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2)内容高度概括;(3)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4)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5)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2.规定(1)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2)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3)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4)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5)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3.办法(1)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2)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3)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本文标题:制度、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的差异及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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